除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外,如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功能或須符合其他法例或監管機構所要求而收集特定的個人資料,則一般會被視為沒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2. 八達通公司曾經與公署聯絡,簡介推出相關服務功能,並指出已跟隨金融管理局所發出的有關指引,讓公署得悉其在收集及儲存客戶的個人資料上所採取的保安措施。公署亦重申《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和有關保障資料原則的要求,相互交換了意見。
機構可參考公署所刊發的《經互聯網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給資料使用者的指引》,協助機構了解經互聯網收集、展示或傳輸個人資料時,應如何依從條例的規定。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