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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消息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私隱專員回覆有關儲存文件倉庫外洩個人資料


謝謝你的查詢,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1. 公署在未了解事件詳情之前,不宜亦不會評論個別機構有否違規。

 

2. 若貴報所提及的文件涉及個人資料,相關的資料使用者(不論個人或機構)在香港或從香港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都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及其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另一方面,條例亦就資料使用者委託資料處理者處理個人資料的情況作出規定,當中包括以下保障資料原則:-

 

a. 如資料使用者聘用(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資料處理者,以代該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的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保障資料第2(3)原則);

b. 如資料使用者聘用(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資料處理者,以代該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作處理的個人資料未獲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保障資料第4(2)原則)。

 

3. 因此若資料使用者(如律師事務所或顧問公司)聘用(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資料處理者(如倉庫儲存物流公司),協助處理個人資料時,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作處理的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及未獲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另外,根據條例第65(2) 條,資料使用者作為主事人,須對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不當行為負上條例下的法律責任。

4. 公署致力透過公平執法、公眾宣傳及教育,從機構至個人層面培育及推廣「保障、尊重個人資料」的文化。公署出版《外判個人資料的處理予資料處理者》資料單張,就資料使用者監察其資料處理者遵從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以及資料處理者的責任,提供相關資訊。公署亦定期舉辦條例簡介講座及專業研習班,提高公眾及以至機構員工對條例的認識和理解。

 

5.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可向本公署作出投訴。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就個案作出跟進處理,因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若涉及刑事罪行,公署會轉介警方進行刑事調查。

 

6. 截至今日(2016年12月30日)下午五時,公署未有收到相關事件的投訴個案。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