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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的「被遺忘權」(二)(30.12.14)


本月初,我出席了在加拿大溫哥華舉行的亞太區私隱機構(APPA)論壇1,「被遺忘權」再次成為議程上其中一個重要題目。搜尋器營運者的高層也應邀出席,跟與會者分享他們的觀點。

正如早前我在相同主題的網誌2提到,「被遺忘權」是歐盟資料保障改革建議的其中一部分,正待歐盟立法機關審議通過立法。其間歐洲法院於2014年5月對西班牙Google案的判決3正正就是「被遺忘權」這課題。 在該案件中歐洲法院裁定個人有權要求搜尋器公司,須從搜尋結果中移除接連其名字至一些網上資訊的連結。若個人認為網上和他有關的資訊是不完整、不相干、或以原本收集資料的目的來說是超乎適度,以及過時,即可引用相關權利。法院判決確認搜尋器鋪天蓋地提供這些具爭議性的資訊,是對私隱有不成比例的負面影響。這判決旋即引起許多爭議。

Google對這項判決表示「失望」。自歐洲法院頒發這判決以來,Google已收到超過 190,000宗要求從搜尋器中移除有關個人資料連結的申請。一如所料,不少提倡資訊自由者表明反對這項裁決。部分人士擔心「被遺忘權」意味着「網絡自由」的終結,亦有人士憂慮行使「被遺忘權」將會妨礙言論自由或獲取公開資訊的權利。這些反應有點言過其實。

歷史不會被消除

首先,「被遺忘權」的可行使範圍是有限的。它只限於移除以名字,例如「John Smith」進行搜尋的結果。倘若以其他字眼(例如「倫敦車禍」,而車禍的肇事人是John Smith)進行搜尋,則包含事主名字資訊的連結是不會被移除。

「被遺忘權」只是一個便利的名稱,用詞上可能不盡恰當,因為行使這項權利並不會令已發布的資料被刪除。而「被遺忘權」可為個人「充權」,即個人可以控制其個人資料在網上的發佈,而所移除的僅是網上搜尋的結果而已。原來的資訊會繼續存在於源頭,並可以在網上供人直接查閱,或以其他字眼搜尋查閱。無論是否從搜尋器網頁移除有關連結,曾在報章公開的紀錄將繼續在網上流傳。

沒有絕對的「被遺忘權」

其次,「被遺忘權」並非凌駕於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之上,亦沒有絕對的權力可移除任何連結,每個移除連結的要求都必須按其情況作出判斷。

一個由歐盟資料保障機關組成的工作小組,於11月底公佈了一套如何在歐洲實施「被遺忘權」的指引。他們確認有需要在個人權利和其他權利及利益之間作出平衡,最終結果可能取決於資料的性質和敏感程度,以及獲取該些公開資訊是否涉及公眾利益。

歐盟的指引闡述了當決定是否接納移除資訊連結時需予以考慮的13個判斷準則4,當中包括:

  • 當事人是否公眾人物(例如政界人士、高級公職人員、受規管的專業人士),以及公眾獲取有關資訊能否保障他們免受當事人公職或專業行為失當所造成的風險(例如針對醫生失職的訴訟、政界人士或商人的不誠實行為的資訊連結都不太可能被移除);
  • 資訊是否涉及公眾人物執行公務,而非純屬私人的資料例如個人健康或家庭成員;(若資訊實屬涉及公務,移除資訊連結會受質疑。)
  • 資訊是否敏感(例如關於個人健康、性徵或宗教信仰的資訊),而對當事人的私人生活影響很大。(若資訊實屬敏感,移除資訊連結的請求受理的機會則提升。)

以這些準則為基礎下,「被遺忘權」明顯與很多反對者所言的有落差。「被遺忘權」既不會容許公眾人物「撇清」他們不光彩的個人點滴,也不會讓對公眾負有責任的專業人士或公職人員掩飾其過去的不當行為。

刪除連結的地域效力

到目前為止,Google在處理值得刪除連結的個案中,只局限於所有其相關的歐洲網站,並沒有同樣地於google.com網站刪除有關的連結。因此,任何人都可使用google.com版本的搜尋器,以繞過歐洲法院的裁決,閱覽完整的搜尋結果。

資料保障機關已經就這畸形的現象在指引中述明,搜尋器在執行刪除連結時,須確保資料當事人的權利受有效及完整的保護。事實上,這意味著刪除連結不應局限於歐盟網域,而是適用於所有相關的網域,包括.com。

具啟發性的事實與數據

在亞太區私隱機構論壇上揭露了一些有關Google落實處理要求刪除連結的數據,90%的要求幾乎不假思索就能決定是否接納。

只有餘下的10%個案需小心平衡私隱權和公眾知情權,其中部分個案亦各自向相關的歐盟資料保障機關,就Google的判決提出上訴,但為數甚小。例如英國資訊專員公署收到130宗上訴申請;這微不足道的數量,遠遠未如預言者所憂慮的網絡大災難般嚴重。

話分兩頭,一些要求移除連結的個案當事人確實受到很明顯而不成比例的傷害,而捍衛私隱是義不容辭的,例如:

  • 一名曾遭受暴力對待的受害者,想把其名字從網絡搜尋到有關該次襲擊事件中移除;
  • 一名強姦案的受害者要求移除連結至一篇有關該宗罪案的報章報道;
  • 一名女子要求移除連結至她由前男朋友拍攝的親密暴露照片;
  • 一名女士要求移除一篇數十年前關於其丈夫謀殺案的文章,其中提及她的名字;及
  • 一名罪案受害者要求移除連結至討論有關案件的文章,而該案件其實是數十年前發生的。

大多數的移除要求都與社交媒體上的素材有關,例如Facebook、Profile Engine、Google Groups/+、Badoo和YouTube。縱然它們不是「具新聞價值」的刊物,亦無涉及公眾利益,但它們確實影響到一般人的私生活,移除搜尋結果的確可以減輕對涉事者的傷害。

另一邊廂,拒絕要求的個案明確地彰顯公眾知情權比個人私隱權更為重要,例如: 

  • 一名性罪犯想移除連結至最近有關他的定罪資訊;
  • 有人曾多次提出要求移除二十條連結,這些連結是接連至近期有關他因利用專業職能干犯金融罪行而被捕的文章;及
  • 一名公職人員要求移除連結至一封要求罷免其職務的學生組織請願信。

展望

「被遺忘權」仍是在演變中的新概念,預計在不遠的將來會有迅速發展。

首先,儘管歐洲法院的裁決對歐盟以外的法院不具約束力,但涉及行使類似權利的個案最近已在日本審理,類似的案件亦很可能會發生在其他司法管轄區。

第二,除了Google之外,其他搜尋器不是已着手就是即將開始處理收到的移除連結要求。搜尋器將會如何應對最近由歐盟資料保障機關的工作小組所發佈的實施指引,我們拭目以待。

第三,歐盟資料保障機關一旦就搜尋器案件判決的上訴作出裁定,便會成為重要的先例。

最後,Google已經任命了一個委員會(成員包括隱私專家和提倡資訊自由者)就如何落實歐洲法院的判決提出建議,他們亦將會發表一份檢討報告。

有鑑於此,亞太區私隱機構論壇的成員在會上總結,將繼續密切監察未來的發展動向。雖然現時並未有任何實質行動的計劃,但也不排除未來會聯合採取一些措施的可能性。

就香港而言,我呼籲反對「被遺忘權」的人士保持開放態度,從不同的角度重新檢視這個議題。而我相信平衡私隱權和其他權利以及利益是至為重要的。

 

1 www.appaforum.org

2 http://www.www.pcpd.org.hk/tc_chi/about_pcpd/commissioners_message/
blog_26062014.html

3 Google Spain SL and Google Inc v AEPD and Mario Costeja González ECJ Case C-131/12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62012CJ0131 (英文版)

4 附加在指引最後部分的13個準則:
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article-29/documentation/opinion-recommendation/files/2014/wp225_en.pdf(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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