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最近對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學資處」)「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審批貸款申請及追討欠款的程序進行檢討,並發表調查報告。報告中就針對學生拖欠還款問題的其中一項主要建議,是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學生的拖欠還款資料(「該建議」)。
香港環聯資訊(「環聯」) 是本港唯一的消費者信貸資料機構。該建議實際上是要把借款人的非常私人及敏感的資料,由政府部門轉移到環聯這家商業機構。根據《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我們公署負責監管環聯涉及個人資料收集、準確性、使用、保安、查閱和改正的相關工作。環聯並非由規管財經事務的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環聯的主要股東是以美國為基地的跨國公司「環聯集團」,而本地主要銀行在環聯內僅是小股東。
一直以來,環聯幾乎只為本地銀行及持牌借貸公司提供評估個人信貸的服務。銀行會把透過日常交易取得的客戶信貸資料,交予環聯的中央資料庫,並使用資料庫中匯集的資料,以衡量和決定會否為客戶提供信貸。目前,環聯是一個「封閉式」的運作系統,一概不會接受銀行及持牌借貸公司以外的機構提供信貸資料或查閱資料的要求。
我非常同意要嚴肅處理拖欠還款問題及尋找具阻嚇力的方法;然而,從私隱及資料保障角度來看,我對該建議不敢苟同。而坊間許多支持該建議的論據,似乎普遍地存有一些誤解。
誤解1:該建議是唯一有阻嚇力的方案
解決問題的方法有許多,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對拖欠還款者一定要嚴厲。 我並非負責審核政府部門的工作表現,不能掌握學資處現時追討欠款的 程序是否有效率,但看來學資處對拖欠還款的學生,一般採取較為容忍的態度。往往待借款人拖欠還款達六個月,才開始積極追討欠款。 即使是律政司循法律程序向借款人追討欠款,亦未必一定會採用嚴厲但極為有效的方法(如展開破產法律程序),故其阻嚇力實在令人存疑。
另一個有效方法是對逾期還款的人徵收罰款或提高其還款利息。
其實,一些外國的做法也值得我們借鏡。例如,在澳洲、新西蘭及英國,會把學生貸款納入稅務系統中,公民必須履行責任繳稅及還款。當借款人的收入達到強制還款的門檻,就必須要還款。該門檻已考慮學生的應 納稅收入而訂定,而實際的還款額亦視乎其應納稅收入的多寡而作出調整。這制度確保學生的還款額,是跟其還款能力掛勾,而追討欠款程序的嚴謹性,亦與處理稅務的程序看齊。
再者,若果政府不願採取強硬的手段,學資處亦應認真考慮參考一般銀行的做法,把追討欠款的工作外判給律師樓處理。有人擔心法律訴訟會增加成本,但其實根據一般慣常的法律程序,債權人可向法庭申請,向欠款人追討已付出的訴訟費。
誤解2:該建議具有效阻嚇作用
在目前「封閉式」的運作系統,環聯根據其資料庫的信貸資料,對每位消費者給予信貸評分及編製信貸報告。但環聯計算信貸評分的方式及銀 行如何根據評分和報告作出貸款決定,完全是自行「話事」。由於銀行及借貸公司同時都是信貸資料庫的供應者和受惠者,為了自身的利益, 一定務求確保其運作合乎他們的利益。而身為環聯的股東及董事,他們亦確實有「話事」權,毋須公眾操心。
然而,學資處若把學生的負面信貸資料提交給環聯,學資處既為局外人便完全不能控制這安排對欠款人所產生的效果。可想而知,該建議對欠款人的信貸或多或少地會有負面影響,但究竟是微不足道還是不成比例 的負面效果,實在無從估計。例如,若該欠款資料屬於有能力而故意不清還欠款的人,銀行又純粹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來作出借貸的決定,該建議在這情形下便可能起不到阻嚇作用。
值得留意的是,累積在資料庫中的個人信貸資料,有部分是環聯自行從官方的公共紀錄中取得的,當中包括追討欠款的法律訴訟。若該建議的阻嚇作用不大,而學資處最終仍要展開法律程序,該建議便變得多此一 舉了。
反過來說,若果欠款資料屬於真正有財務困難的借款人,該建議亦未必可追回欠款。 這應該不難理解吧,否則,銀行也不會有壞帳了。
再者,學資處提出該建議只限於嚴重的拖欠還款個案,即欠款超過10 萬元及拖欠超過12 個月。截至2015 年1 月31 日,符合這準則的個案約有770 宗。換言之,該建議對大部分拖欠的個案沒有阻嚇作用。一些「聰明」的學生甚至可能會調整他們的還款模式,以逃避成為該建議的針對對象。
誤解3:該建議只影響學生借款人
就私隱及資料保障而言,該建議茲事體大,不只涉及學生借款,而是對社會每一個人都可能有影響。其後果就如開放了一個防水閘門一樣,誘使其他政府部門及私營機構日後也可提出類似方式向顧客(或市民)追 討欠款。開放系統可能會導致新加入的信貸提供者據理力爭地要求查閱環聯的信貸記錄,與現時對信貸提供者的安排看齊,最終會引致現有的個人信貸資料系統大幅膨脹;演變成為一家服務全港的金融基建公司,而其運作更會涉及公眾利益。在這情況下,政府便可能需要制訂新法例作出規管,情況一如立法規管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
有評論認為這些對私隱的憂慮實屬不必,因為每項債務的情況都各有不同,應按其個別情況處理。但我相信學資處不會承諾可以代表所有政府 部門(遑論私營機構)日後不會援引該建議(如獲採用)作為先例提出同樣要求。畢竟,債務雖然有不同的類別,但其本質並無差異。若機構要步該建議的後塵,一定會宣稱他們的動機是一致的,務求可達到阻嚇 作用以圖追回欠款 。
誤解4:要落實該建議是輕而易舉
這說法是不符現實。正如上述,我們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2 條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來規管環聯及信貸提供者的運作。落實該建議便必須修訂該守則,而先決條件是需根據該條例第12(9)條進行公眾諮詢,徵詢持份者及有關人士的意見。
在此不得不重提我們於2012 年2 月進行的一項公眾意見調查,該調查的結果顯示大多數學生及公眾人士反對該建議1。值得留意的是,受訪者在未知道或不太清楚該建議對私隱的影響時,表示支持的有六成。但當他們獲知對私隱的負面影響後,表示支持的受訪者即降至只有三成半。我們相信公眾的意見經過三年後不會有很大的轉變。
結語
學生貸款由公帑資助,要找出有效方案阻嚇拖欠還款是無容置疑的。但如上所述,該建議對私隱及資料保障有莫大影響,不值得趨之若鶩。
我們曾經大膽建議一些對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方案阻嚇拖欠還款。然而,我們作為局外人不可能準確地評估這些建議。這有待政府回應我們的建議是否可行;以及如果不可行,原因何在?
1 請參閱http://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statements/press_20120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