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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對人直銷電話的拒收訊息登記冊
最終由哪一個政策局負責? (21.08.14)


在2014年8月5日我公佈有關人對人直銷電話的公眾意見調查結果,並再次呼籲政府當局修訂《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擴大拒收訊息登記冊涵蓋人對人電話,引起了傳媒及公眾廣泛關注。該登記冊現時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1管理,讓電話用戶登記其電話號碼,拒絕接收非應邀傳真、短訊和預先錄製電話訊息,但不包括人對人電話。

通訊辦早於2008年已進行了一個同類調查,來評估人對人直銷電話為公眾帶來不便的問題。與之比較,今次的調查顯示,人對人直銷電話的數量有上升之勢,且有更多人表示對這類電話反感,而從中有所得益的人只佔少數並有減少。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人認為這類電話帶來不便,當中大多數人更視之為滋擾。而在2014年這份調查結果公佈後,社會很多人都講述其切身經驗,表示反對這類電話,與今次調查結果脗合。一些媒體亦表示支持設立拒收人對人直銷電話的登記冊,而香港客戶中心協會一如所料,則表示對此建議有保留2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經局」)作為負責《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及監督通訊辦的政策局,曾一再對這建議表示持開放態度,然而,很快又指出必須要小心考慮對電話直銷行業約二萬名僱員的影響3

在這樣的境況下,當我收到商經局於2014年8月11日的來函後實在感到有點驚訝。信中(一)對我公佈2014年調查報告的方式表示失望及不滿,(二)期望公署在這事宜上應先與該局溝通,(三)質疑該調查的結果,及(四)表示該局沒有責任跟進該建議。


事前徵詢政府當局?

商經局似乎期望公署在公佈2014年調查結果前,應先向該局諮詢以納入其意見,包括「……對進行調查……(及)調查結果初稿提出意見」。商經局表示欠缺這事前諮詢,公署是「把該局蒙在鼓裏」及「……單方面向公眾解說」,令當局沒有得到「公平聆訊」。該局不滿公署在公佈2014年調查結果的前一日才收到副本。

追溯歷史,政府當局應否把人對人直銷電話的規管納入《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已經討論多時。2009年11月9日4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的會議曾討論此事,並在2009-2010年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5中再次討論。當時,政府當局援引2008年的調查結果,總結認為公眾意見調查沒有顯示「大多數人支持立法監管」及「設立拒收人對人促銷電話登記冊似乎是不相稱的措施」。此外,商經局在回應我於2011年提出的具體呼籲時,曾表示期待業界自我規管足以應付這問題,但承諾「…… 會密切監察自我規管機制的進展,會在適當時候檢討(政府當局的)未來路向」。

其實商經局一直對這課題非常熟悉,因此公署今次只是向該局提供相關的最新調查數字。我們在事前向商經局提供調查結果副本; 並向該局呼籲設立拒收人對人直銷電話登記冊,只不過是重申三年前提出的建議,而不是對這議題作出最後決定。在這情況下並不應涉及所謂「公平聆訊」的問題。

公署不是要為調查結果進行公眾諮詢,全面地尋求所有持份者的意見。 因此我並不認為在進行調查前有需要預先通知商經局,亦無必要把該局的意見納入公眾意見調查結果。 我認為公署在事前向主要的持份者 — 政府當局提供結果副本,已是合適的做法。該報告雖然有77頁,但調查結果重點及結論已總括於三頁的摘要中,公署也根據這些結果及結論在翌日舉行的記者會上作出公佈。 商經局在收到該報告後,是可隨時在他們認為合適的時候對報告和建議作出評論及跟進。

公署由於角色所限,只提出這個影響廣泛的議題讓公眾公開及透明地進行討論,這做法無可厚非。我們作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倡議者,理所當然地要為解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問題而提出建議。各界對我們的建議作出回應,我們當然無任歡迎,而且樂意與各方反覆地進行商討,務求尋找雙贏的解決方案。相反地,政府當局作為公共政策決策者及啟動修例的一方,應該責無旁貸地作出跟進,包括(如認為適合)展開公眾諮詢及「……在促進合法的商業活動與減低對公眾的滋擾之間小心地作出平衡」6

雖然公署的資源主要是來自政府,但公署的運作是獨立於政府架構。這在私隱條例下賦予的獨立地位也是公署的核心價值,是公眾信任我們規管工作的基石。因此在日常與政府當局的交往,我們也致力堅守這價值。


2014年調查結果的準確和可靠度

商經局在來函中長篇大論地質疑2014年調查結果的準確和可靠度。

值得注意的是,今次2014年的調查,與通訊辦在2008年的調查,同樣是委託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進行。而今次調查採用的方法可見於報告的第2及5章,當中包括2014年的調查結果及比較兩次結果(即2008年與2014年)差異的顯著性檢定測試。公署已於2014年8月5日在網站公開報告全文(包括具顯著性的調查結果)7。但2008年的調查報告政府當局則只公開結果摘要,沒有公開統計學上的數據詳情,與公署今次公佈調查結果的做法,形成強烈對比。

我有信心,在我的書面回覆已解答了商經局的所有疑問,並能說服他們2014年的調查結果是有效及可靠的,我們只是完全如實地作出報告。

商經局為何反覆地查考公署的調查結果數字,叫人費解。我只希望商經局仍然贊同調查結果顯示的大圖畫,即是這類電話只為相對一少撮的消費者帶來或多或少的得益,但卻要大多數人作出犧牲,長期忍受滋擾。我並希望他們正視這趨勢正在轉差,問題日益嚴重,是值得政府當局關注及作出跟進的。


拒收人對人直銷電話登記冊是萬應靈丹?

正如商經局所指,引入拒收人對人直銷電話登記冊,不能完全解決所有的難題,這點我也同意。我從沒有表示這是萬應靈丹。要解決問題,我們需要一籃子的解決方案,並且要多管齊下。

首先,本地約有二萬多人受僱於人對人直銷電話業務,他們的就業會受影響。但可以設立適度的過渡期,來紓緩這個問題。登記冊亦可以按行業來逐步實施,而不是「一刀切」全面實施。亦可以向受影響僱員提供協助,幫他們提升技能,進而從事較高增值的工作。

另一個疑問是,設立拒收人對人直銷電話登記冊,亦未必可有效地打擊從香港境外打來的電話。如這些電話是銷售香港的產品及服務的話,很可能是香港的公司把直銷活動外判予境外的電話中心。如果這類電話不涉及個人資料的使用,私隱條例便不適用。在這情況下,我建議本地直銷電話行業建立認證制度,以提高業界的專業水平,贏取客戶的信心。獲認證的直銷中心可向政府當局爭取使用經認可的、獨有的四位數字字頭電話號碼,與未獲認證的直銷中心(包括在境外操作的)區分開來。

這些境外來電如涉及使用個人資料,我們可引用私隱條例第35及65條,但須依賴警方在刑事調查中識別出背後牽涉的香港公司,向該公司作出起訴。在這方面,律政司司長於2014年6月底曾親自與公署及警方開會,討論在執法上面對的新挑戰。與會者都一致同意要加大力度進行調查及檢控工作。

公署在這方面亦會加強教育及推廣工作,促進各方遵守私隱條例及了解個人在條例下的私隱權利。


擴大拒收訊息登記冊的好處

我必須強調,擬議的拒收人對人直銷電話登記冊有些特殊之處,不是現時私隱條例有關規管直銷活動的條文所能替代。

首先,無論來電是否涉及個人資料,拒收訊息登記冊都可規管人對人直銷電話。但私隱條例只適用於涉及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電話。

再者,拒收訊息登記冊可提供一站式服務,消費者一次過便可拒絕所有不願接收的直銷電話。相比之下,根據私隱條例,在作出直接促銷時必須先取得目標客戶的同意;客戶在給予同意後,可以隨時撤回同意,要求直銷商不要再作接觸。不過,行使拒收訊息的權利必須向公司逐一提出。


如何設立拒收人對人直銷電話的登記冊

商經局來函的字裏行間顯示,該局似乎並不是要反對設立拒收人對人直銷電話登記冊的建議,只是強烈認為名冊應附設於私隱條例而不是《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應該是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跟進,而不是商經局。

商經局這個最新觀點偏離了其在2009年11月向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上表示的立場8,亦與他們最近向傳媒重申的開放態度並不一致9這與政府當局在2007年草案委員會審議《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10時曾作出的承諾有所出入:「……政府當局承諾繼續監察人對人互動促銷電話的問題,以評估日後是否需要加以規管。」。

事實上,就是為了反映這個立法原意,《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現行的寫法,是方便日後若決定把人對人直銷電話納入其規管範圍,只需依據條例第7條,在憲報刊登公告,便可迅速生效。基於上述背景,我是難以理解商經局所言,指成立拒收人對人直銷電話的登記冊,可以「……與《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下的機制分開,因為該條例是為了其他目標及問題而設的。」

商經局現時的立場,亦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2011年總結檢討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時的相關立場有所衝突:「如引入措施以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 有關措施應涵蓋所有該類電話, 包括不涉及接收一方個人資料的電話,令該規管更全面和有效,並避免就促銷電話是否涉及使用個人資料而引致混淆和爭辯。這超越了《私隱條例》的範圍。」11

2014年的調查報告顯示,只有27.4%受訪者表示接到的人對人直銷電話中,過半數可稱呼他們的名字12。按此可推論,就是人對人直銷電話的問題源頭主要是來自不涉及使用個人資料的「冷電」(Cold Call)。而商經局建議在私隱條例下設立人對人直銷電話拒收訊息登記冊,而非引用《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其結論有欠理據。

我還想補充,如果依照商經局的建議,由兩個機構(通訊辦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分別管理不同的拒收訊息登記冊,實在不利有效地運用公共資源的。更何況,這個安排肯定使公眾感到混亂,對消費者造成不便。


總結

現行由通訊辦管理的拒收訊息登記冊,未納入規管人對人直銷電話,本身是一個「畸形」的安排,在世界各地都聞所未聞。 若要由兩個機構分別運作拒收訊息登記冊,更見異常。

歸根到底,我們要以公眾利益為重。若行政及立法機構最終都決定採納上述的方案,人對人直銷電話拒收訊息名冊是要由公署來管理,又向公署提供足夠資源的話,我們都會勉力而為,執行這項新增的任務。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與商經局下一步應解決究竟是由何方跟進有關建議。總而言之我已準備就緒,隨時作出支援。

 

1 前身為電訊管理局

2 請見香港客戶中心協會於2014年8月6日的新聞稿 (只有英文) (http://www.hkcca.com/index.php?r=news/view&id=83)

3 請見傳媒於2014年8月5日至6日的報道

4 請見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就人對人促銷電話的討論文件CB(1)240/09-10(04)號(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itb/papers/itb1109cb1-240-4-c.pdf)

5 請見2011年4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第3.33-3.34段(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Report_on_FPD_tc.pdf)

6 引述自商經局2014年8月11日致私隱專員的來函

7 調查摘要
(http://www.pcpd.org.hk/chinese/publications/files/p2p_survey_sum_c.pdf )
調查報告全文(只有英文)
(http://www.pcpd.org.hk/english/publications/files/p2p_survey_e.pdf)

8 請見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就人對人促銷電話討論文件 CB(1)240/09-10(04)號第23段(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itb/papers/itb1109cb1-240-4-c.pdf)

9 請見傳媒於2014年8月5日至6日的報道

10 請見立法會秘書處2007年5月11日內務委員會文件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文件CB(1)1559/06-07號, 第23及98段 (http://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hc/papers/hc0511cb1-1559-c.pdf)

11 請見2011年4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第3.33段(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Report_on_FPD_tc.pdf)

12 請見調查報告的圖.4.6 (http://www.pcpd.org.hk/english/publications/files/p2p_survey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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