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8月31日
公署回應有僱主要求員工提供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結果的傳媒查詢
就 貴台查詢有僱主要求員工提供「普及社區檢測計劃」的檢測結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應如下:
問題
「據報有公司要求員工完成全民檢測後,將檢測結果交公司「人事存檔」,做法是否符合現行條例,有如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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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向僱員收集檢測結果作所謂「人事存檔」是否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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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檢測結果的方式作人事用途,在什麼情況下,符合條例規定用於收集資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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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公共衛生或傳染病考慮而收集的個人資料,是否獲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豁免?」
答 : 問題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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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本地的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仍然未全面受控,以及僱主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法律及企業責任,僱主向僱員收集額外個人資料(如健康狀況、病毒檢測結果)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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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在收集僱員的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的一般規定是,收集的資料應該是必要、適當及與達到的目的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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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資料的收集應針對特定的目的,即以控制疾病傳播及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為目的,並根據收集最少的資料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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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在收集僱員的個人資料時應做到高透明度,清楚告知收集僱員的病毒檢測資料的目的。
答 : 問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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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以上所述,為控制疾病傳播及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為目的,僱主向僱員收集例如病毒檢測結果的資料屬合理行為,並不抵觸《私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