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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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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年8月11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病毒檢測涉及的私隱事宜

就 貴台查詢有關病毒檢測涉及的私隱事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應如下:
 
問題

「因應疫情,政府推行黃大仙區慈愛苑檢測計劃,並要求接受檢測的市民簽署聲明,當中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部分,指明民政事務總署會使用收受檢測者的個人資料,以作「防疫用途」。另外,亦指明有關資料將按防疫目的,披露予有關政府部門。
  1.  收集樣本的資料涉及個人基因及健康資料,在現行法例下,有否需要特別保障?
  2.  聲明沒有寫明「防疫目的」涉及甚麼範圍,是否包括執法機構,有關資料可儲存多久,何時銷毀等,是否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答:問題1
  • 公署留意到政府推行的社區檢測計劃,旨在透過從受檢測人士所收集的樣本進行病毒檢測,以盡早識別2019冠狀病毒病的患者。當中沒有資料顯示病毒檢測本身會涉及分析當事人的基因資料。
     
  • 根據《私隱條例》,「個人資料」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i)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 (ii)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份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及(iii)該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
     
  • 即使涉及任何生物辨識資料,只單憑生物辨識資料一項來確定某人的身份,未必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當然,若生物辨識資料與另一資料庫的個人資料連結後,又或經整合和分析後,是有可能直接或間接辨識個別人士的身份,構成《私隱條例》所定義的個人資料。
     
  • 無論如何,單憑病毒檢測樣本及檢測結果雖然未必可直接識辨當事人的身份,但此等資料結合其他資料,是可構成《私隱條例》下定義的個人資料,屬當事人的健康資料,且為屬敏感程度較高的資料。所有資料使用者,包括政府、公私營機構,須考慮個人資料的種類及敏感程度,以及假如這些資料未獲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包括轉移及披露)時會造成的損害,而採取相應的保障措施,以確保所收集得來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受到安全保障。
 
答:問題2
  • 公署留意到,社區檢測計劃是自願性質參與的。計劃參加者是在自願及知情的情況下提供其檢測樣本及個人資料。
     
  • 根據《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1(3)原則,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集資料時或之前以切實可行的步驟,以告知資料當事人所收集的資料及其目的、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些類別人士(如有的話),以及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自己的資料的權利及途徑。
     
  • 有關保留期限方面,《私隱條例》沒有指明資料使用者保留個人資料的期限,亦沒有要求《收集個人資料聲明》需要列出保留資料的期限,保留資料期限視乎個別實際情況而定。但是,根據保障資料第2原則,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而根據《私隱條例》第26條,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符合公眾利益,否則資料使用者須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的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