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8月4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一間學校的學生照片被展示在海報上
就 貴報查詢有關一間學校學生的照片被展示在海報上,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應如下:
問題
「你好,本報得悉特首林鄭月娥與其母校嘉諾撒聖方濟各書院一班小師妹的合照,今早(4日)被人貼在荃灣地鐵站對出行人天橋,相中的各人均未有「打格」遮蓋樣貌,有侵犯私隱之嫌。另有消息指,近日全港多區均被人貼上合照,有學生家長不滿被侵犯私隱而曾作出投訴。本報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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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特首林鄭月娥與其母校一班小師妹合照通街貼,且未有打格,行為是否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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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署有否接獲相關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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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署會否跟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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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應及補充。」
答:問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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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8月4 日中午,私隱公署沒有接獲相關投訴。
答:問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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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旨在就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個人的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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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私隱條例》第2(1)條,個人資料是指可識辨在世人士的身分的資料,有關資料必須儲存在紀錄內,並且可加以處理或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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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除非有人使用載有他人影像的相片,匯集關於某一已被資料使用者識辨身份的人士的資訊,或資料使用者欲藉收集的資料以識辨特定人士的身份,否則根據上訴庭在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一案中的判詞,該資料使用者的有關行為不會被視作《私隱條例》定義下的「收集」個人資料。換言之,資料使用者如非為了識別個別人士,或者該人士的身份對資料使用者並不重要或不相關,那便不構成《私隱條例》下「收集」個人資料行為,而不受《私隱條例》所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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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裁決並不是指所有拍攝某人的照片都不構成收集個人資料,而是指出是否涉及收集個人資料,須視乎個案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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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件涉及兒童,任何人士在公開披露相關的個人資料時(尤其當中涉及兒童的姓名及相片等),應仔細考慮公開這些個人資料的目的,及對該名兒童和相關人士的影響,以衡量披露相關資料的必要性及程度。
答:問題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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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階段,暫時只有從傳媒報導的資料,在未有資料當事人(或持有該相片的人士)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公署難以即時作出跟進,但公署會繼續密切留意上述事件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