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8月3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病毒檢測涉及的私隱事宜

就 貴報查詢有關病毒檢測涉及私隱的事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應如下:

問題
「疫情嚴峻,確診個案不斷增加,有市民因擔心自己受感染、被公司要求呈陰性結果才可上班,也有到內地的需要,而要使用私營市場的新冠肺炎檢測服務,就此,有以下查詢:
  1. 就病毒檢測方面,私隱專員公署由今年1月至今有否接獲以下範疇的投訴/求助個案?數目多少?
    • 不滿僱主要求提交測試報告
    • 測試報告被洩漏
  2. 體液及生物特徵等是否屬於個人資料?
  3. 私隱專員公署對於提供服務的私家醫院、診所、檢測機構及化驗所有什麼建議?
  4. 私隱專員公署對於使用及選用服務的市民有什麼建議?市民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問題1
  • 截至2020年7月31 日中午,私隱公署沒有接獲相關投訴。
答:問題2
  • 根據《私隱條例》第2(1)條,個人資料是指可識辨在世人士的身分的資料,有關資料必須儲存在紀錄內,並且可加以處理或檢索。
  • 生物辨識資料包括個人先天的生理資料(例如DNA樣本及指紋等)及後天形成的行為資料(例如筆跡、聲音數據等)。一般而言,只單憑觀看指紋影像或以其圖像數據來確定某人的身份,未必是合理地切實可行;但若生物辨識資料與另一資料庫的個人資料連結後,又或經整合和分析後,便可能直接或間接辨識個別人士的身份,故生物辨識資料亦會被視為《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其收集及╱或使用均受《私隱條例》相關的條文及其六項資料保障原則所規管。
答:問題3
  • 生物辨識資料可包含個人健康、精神狀況等的私密資料,因而可屬敏感資料。錯誤地披露任何生物辨識資料可導致嚴重後果,例如在無意╱未經准許的情況下識辨出個別人士的身份、身份遭冒認,甚至在未經准許下披露個人切身的資料因而遭受歧視。因此,所有資料使用者,包括政府、公私營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應考慮到生物辨識資料的特殊及敏感性質,而提高所採取的保障措施,如在儲存或傳送生物辨識資料時,把資料加密、定期檢視相關的資訊科技系統保安等。對於一些已不再需要用於原來收集目的的生物辨識資料,資料使用者亦應定期並經常將這些資料銷毀。
  • 資料使用者可參考私隱公署刊發的《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指引》,當中提供多項建議,以協助機構負責任地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從而遵守《私隱條例》的規定。
答:問題4
  • 如前述,任何不當地收集或使用生物辨識資料均可能導致嚴重後果,例如個人身份被盜用。巿民在選擇是否參與任何病毒檢測服務前,應細閱相關服務的私隱政策和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了解病毒檢測機構如何使用(包括會否向第三者披露和轉移)及處理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衡量有關資料的使用及處理對私隱可能構成的侵害與其帶來的服務是否合符比例,再決定是否參與及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