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7月10日
公署回應傳媒有關一間民意調查組織的個人資料事宜
就 貴刊查詢有關一間民意調查組織的個人資料保留期限,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應如下:
問題
「「香港民意研究所」總監鍾庭耀,近日被揭發早年在《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出任總監期間,協助警方進行民調的資料,懷疑外泄警員資料之外,聲言有關資料在調查六個月後已銷毀資料,卻被人揭發仍然留底,更存放在「香港民意研究中心」系統內。
另外,時任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總監鍾庭耀,早年疑似一段跟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電郵對話,內容提及「在現場及網上調查,我們會問受訪者是否同意參加你的雷動計劃,如果他們同意,我們便會把聯絡方法交給你」字眼,顯露出鍾庭耀負責的民調,疑跟戴耀廷提出與選舉有關的雷動計劃似有所聯繫。
除此之外,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於一四年及一六年分別處理新城電台調查、日常接觸與傳染病傳播研究調查及乳癌調查,亦被發現受訪者的私隱資料,同時在香港民意研究中心系統入面。
就以上情況,本刊有以下查詢:
1. 就有關事件,該研究所做法是否違反私隱條例?(請具體說明)
2. 任何研究中心主理民調時,是否均有一套保護私隱守則需要遵守?有沒有規定何時要銷毀?(請具體說明)
3. 就以上事件,是否有人曾向 貴署投訴其個人私隱被洩漏?
4. 想知 貴署會否就事件作出跟進?若果會,將採取甚麼具體行動?」
答:問題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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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已就事件展開循規審查,以取得更多有關的事實資料,並已向相關機構了解情況,現階段未有進一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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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今日下午5:00止,私隱專員未有收到相關投訴。
答:問題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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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機構均須按《私隱條例》的規定妥善保留及刪除客戶的個人資料,其中機構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
o 確保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保障資料第2原則);及
o 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個人資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刪除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私隱條例》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