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7月10日
公署回應傳媒有關記者個人資料被披露
就 貴報查詢有關記者個人資料被公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應如下:
問題
「一名公眾人物在Facebook發帖公開記者的手提電話號碼。為方便市民正確理解 貴署的看法,懇請 貴署幫忙回應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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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黃之鋒在Facebook發帖公開記者的手提電話號碼是否恰當?有否涉嫌觸犯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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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貴署對此做法有何建議?會否跟進?」
答:問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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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私隱條例》中有關使用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除非資料使用者(不論個人或機構)取得有關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訂明同意或有關資料的使用獲《私隱條例》第8部所豁免,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答:問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