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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7月3日

公署回應傳媒有關一間民意調查組織懷疑資料外洩事故

就 貴傳媒查詢有關一間民意調查組織懷疑資料外洩事故,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應如下:
 
問題

「一個即時通訊軟件早前有一個群組,其中一名貼文者說他登入了一個民意研究中心的系統,發現逾萬警員的個人資料。

問題如下:
  1. 警員資料是2013年一項調查,理應調查後銷毀,但現時並沒有, 請問該機構私下留下調查對象個人資料,及轉了公司而把資料轉移至新公司, 是否違反私隱條例?
  2. 入侵其他機構或個人的電腦, 取得個人資料,是否違反條例?
  3. 私隱專員公署會否調查相關事件?」

答:問題1&3
  • 一般而言,不論公私營機構,都必須按《私隱條例》的規定採取有效的保安措施,妥善保障其處理的個人資料不會未經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否則便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下的資料保安原則。
     
  • 此外,任何機構亦須按《私隱條例》的規定妥善保留及刪除客戶的個人資料,其中機構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
    • 確保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保障資料第2原則);及
    • 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個人資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刪除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私隱條例》第26條)。
       
  • 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和明確的同意(保障資料第3原則 –使用),或者根據情況而決定引用《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豁免條款,例如防止或偵測罪行。
     
  • 私隱專員會密切留意事態發展,並會向相關機構了解情況,現階段未有進一步評論。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私隱專員作投訴,私隱專員會根據既定程序和法例作出跟進處理。
     
  • 私隱專員最近發出2020年修訂版《給候選人、政府部門、民意調查組織及公眾人士的選舉活動指引》(《指引》),當中涵蓋進行民意調查時應如何處理個人資料。《指引》中文版及其指引圖鑑現可於私隱公署網站下載。

答:問題2
  • 根據《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任何資料使用者(不論個人或機構)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其目的應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
     
  • 如涉及以非法途徑入侵機構或個人的電腦以取得個人資料,或會觸犯《私隱條例》範疇以外的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