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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6月22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燈柱外掛裝置涉及私隱的事宜

就 貴刊查詢有關燈柱外掛裝置涉及私隱的事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應如下:

問題
「本刊想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有關上水等地區的車流數據收集裝置事宜,問題如下:
  1. 運輸署引入該組燈柱外掛裝置,有否諮詢過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如有,是什麼時候?
  2. 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所知,該組燈柱外掛裝置,是否有藍牙感應裝置,或其他監控記錄功能?
  3. 上述這類裝置,有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或需要守什麼條件才可安裝?」

答:問題1
  • 《私隱條例》並沒有要求資料使用者就任何資訊及通訊技術或設備的使用諮詢私隱專員。
  • 就車流數據的收集及裝置事宜,政府有在其多功能智慧燈柱技術諮詢專責委員會(委員會)作出討論 (見下段) ,而私隱專員是委員會的成員之一。
  • 而在本港智慧燈柱的發展方面,委員會於今年三月向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提交報告。私隱專員作為委員會的成員之一,樂見委員會在報告中就智慧燈柱計劃如何加強個人資料私隱保障提出了多項建議,以貫徹在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時公開透明、合乎需要和比例,以及可解釋性的原則,當中包括採用更加私隱友善的技術,訂立嚴謹、可信和具透明度的管治制度,在安裝任何新增智慧燈柱應用前進行檢視和審批,並就有關決定向市民開誠布公。

答:問題2
  • 單單根據 貴刊提供的照片及資料,私隱專員未能就該組燈柱外掛裝置,是否有藍牙感應裝置,或其他監控記錄功能作出任何評論或判斷。

答:問題3
  • 一般而言,如透過監控系統拍攝片段以識辨個別人士,或用以編纂某個別人士的資料,便屬於收集個人資料,須遵守《私隱條例》及其中的保障資料原則。
  • 即使監控系統具備及已啟用錄影功能,除非有人透過監控系統匯集關於某一已被資料使用者識辨身份的人士的資訊或資料使用者欲藉此識辨片段中人士的身份,否則根據上訴庭在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一案中的判詞,該資料使用者的行為不會被視作《私隱條例》定義下的「收集」個人資料。因此,資料使用者如只為實時監察而啟用監控系統,而非從一開始便為了識別個別人士,同時被攝錄的人士的身份對資料使用者並不重要或不相關(例如:期間並沒有啟動錄影功能,又或者影像不能清楚識辨個別人士的容貌),那便不構成《私隱條例》下「收集」個人資料,而不受《私隱條例》所限。如不涉及「收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便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