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4月29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有人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索取閉路電視片段
就 貴傳媒查詢有人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索取閉路電視片段,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覆如下:
問題
就 2 月時通州街公園發生兩宗,露宿者涉嫌被警員毁壞家財物及毆打事件,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要求康文署保留事發時 2 月 4 日 及 2 月 24 日晚該處的閉路電視片段,並申請觀看,又已獲私隱專員公署批准。康文署昨晚(28日)通知他,警方要求因首案已進入程序,因而不能觀看 2 月 4 日 片段。而本約好今早觀看 24 日片段,之前康文署職員卻稱,警方今晨要求不能觀看片段,因第二宗案也進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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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隱專員公署批准、律政司亦表示看片段沒問題下,警方阻礙邵家臻以及兩名事主觀看事發片段,是否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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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所指,首案及第二宗案已「進入程序」, 是否有理據去阻礙邵議員觀看事發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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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觀看公眾地方政府部門攝得片段,在私隱上有何手續要向公署申請?
答:問題1及2
查閱資料要求的權利
· 提出查閱資料要求屬《私隱條例》保障的權利,資料當事人毋須取得私隱公署批准去提出查閱資料要求。
· 根據《私隱條例》第18條及保障資料第6原則,資料當事人享有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權利,向資料使用者(如康文署)確定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以及有權要求獲得有關資料的複本。
查閱資料要求的豁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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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訂明在特定情況下(如《私隱條例》第8部豁免的情況),個人資料可獲豁免而不受資料當事人的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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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第58條(屬《私隱條例》第8部)指出,如個人資料涉及防止或偵測罪行、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行為等,資料使用者可以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但應該就個別情況考慮是否引用豁免,並須有足夠證據顯示如果依從查閱資料要求便相當可能會損害上述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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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相關事件是否已涉及執法機關調查或進入司法程序,一般來說,不會影響《私隱條例》賦予資料當事人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權利。惟被要求查閲的機構(資料使用者)須考慮有沒有其他相關實體法、證據法和程序法規管有關要求。
答:問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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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述,提出查閱資料要求屬《私隱條例》保障的權利,資料當事人毋須取得私隱公署批准去提出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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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資料當事人,應使用查閱資料要求表格,清楚填妥所需資料,直接向資料使用者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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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當事人可委託「有關人士」提出查閱資料要求。「有關人士」可以是獲該名資料當事人以書面授權代為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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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40個曆日內向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資料當事人提供所要求的資料複本。資料使用者如未能在該期限前提供資料,便須在該期限屆滿前通知資料當事人他未能及時提供資料及其原因。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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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資料使用者要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個別人士的身份,才算「收集」個人資料而受《私隱條例》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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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安裝閉路電視作實時監察,其間並沒有啟動錄影功能,又或者影像不能清楚看到個別人士的容貌,便不屬《私隱條例》定義下「收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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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閉路電視具備及已啟用錄影功能,除非有人透過閉路電視匯集關於某一已被資料使用者識辨身份的人士的資訊或資料使用者欲藉此識辨片段中人士的身份,否則根據上訴庭在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一案中的判詞,該資料使用者的行為不會被視作《私隱條例》定義下的「收集」個人資料。因此,資料使用者如安裝閉路電視系統是為了一般保安用途,而非從一開始便為了識別個別人士,同時被攝錄的人士的身份對資料使用者並不重要或不相關,那並不構成收集個人資料。如不涉及「收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便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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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早前刊發《資料使用者如何妥善處理查閱資料要求及收取查閱資料要求費用》指引資料,就如何妥善處理查閱資料要求及收取查閱資料要求費用兩方面為機構提供相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