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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4月25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食環署安裝的閉路電視系統

就 貴報查詢有關食環署閉路電視系統的事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覆如下:
 
問題

就有傳媒報道食環署安裝的網絡攝影機可拍攝容貌,疑有侵犯私隱之嫌,想請問:
  1. 私隱公署有否就此接獲任何投訴?
  2. 公署會否作任何相關跟進工作?。
     

答案

  • 過去一年,私隱公署沒有接獲有關食環署閉路電視系統的投訴。公署會密切留意事件發展。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私隱公署作出投訴。私隱公署會按既定處理投訴政策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
     
  • 根據Eastweek Publisher Ltd & Ano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1 HKC 692的判決,上訴庭認為,要構成收集個人資料此行為,資料使用者必須是在蒐集一名已被資料使用者確定身份的人士,或一名資料使用者意欲或設法確定其身份人士之資料。因此,資料使用者如安裝閉路電視系統是為了一般保安用途,而非從一開始便為了識別個別人士,同時被攝錄的人士的身份對資料使用者並不重要或不相關,那並不構成收集個人資料。
     
  • 《私隱條例》亦有豁免條文,讓資料使用者可使用 (包括披露和轉移)收集到的個人資料作新目的,例如作防止或偵测罪行等用途。
     
  • 資料使用者應以提高透明度及可解釋性為大原則,以簡單易明的方式告知所有受影響人士,使資料使用者與受影響人士建立信任。資料使用者日後有可能翻查錄影記錄以識別某人或編纂其個人資料,所以即使是在公眾地方安裝閉路電視系統,資料使用者亦應在當眼處張貼告示,以告知受影響人士已啟動攝錄功能。

 
背景資料

  • 《私隱條例》屬原則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並沒有禁止任何個人或機構安裝及使用閉路電視系統。一般而言,透過閉路電視系統拍攝片段以識辨個別人士,或用以編纂某個別人士的資料,便屬於收集個人資料,須遵守《私隱條例》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六大原則。其中包括:

o   資料使用者應確保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必須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如用作保安或監察之用)是有實際需要而不超乎適度,並考慮閉路電視系統的設計及使用在有關情況下是否適當、必須及相稱,以及是否有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方法以達致同樣目的。

o   如資料使用者有實際需要安裝閉路電視,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應在當眼處貼出告示,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已啟動閉路電視的攝錄功能、監察的目的,以及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私隱問題的人士之聯絡資料。(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目的及方式)。

o   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和明確的同意(保障資料第3原則 –使用),或者根據情況而決定引用《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豁免條款,例如防止或偵測罪行。資料使用者引用豁免時,需要審視情況,例如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遵守有關保障資料原則便相當可能會損害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目的。

o   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攝錄所得的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保障資料第4原則 – 資料的保安)。

o   《私隱條例》雖然沒有指明資料使用者保留個人資料的期限,但資料使用者應按其運作的實際所需、其收集個人資料的原來目的,以及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眾利益而決定保存個人資料的期限,而不應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保障資料第2原則 –準確性及保留期間)。例如:如沒有事故發生,安裝作監察非法事故用途的閉路電視,其攝錄的影像應定期刪除。

  • 私隱專員早前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從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角度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協助機構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