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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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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年3月21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交友配對公司疑盜用他人照片作推廣之用

就 貴台查詢有交友配對公司疑盜用他人照片作推廣之用,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截至今日(2020年3月21日)下午11時,未有收到投訴。公署不評論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無關的法律議題,亦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但會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作出一般性回覆如下:

使用其他人的個人資料

  • 根據《私隱條例》,「個人資料」是指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資料存在的形式令資料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
     
  •  《私隱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如交友配對公司)搜集及展示載有他人影像的相片,如屬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相中人的身份,則屬收集及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而受《私隱條例》規管。
     
  • 在個人資料私隱範疇方面,取自公共領域(如互聯網)的個人資料仍然受《私隱條例》的規管,其中:

    o   個人資料的收集必須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和活動有關,收集資料的手法須合法及公平(資料保障第1原則);

    o   個人資料亦須使用(包括披露及轉移)於與當初收集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用途上,否則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明確和自願的同意(資料保障第3原則)。
     
  • 如果有關公司在收集個人資料時,並非以公平手法(如在資料當事人不知情下)收集個人資料,未有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以交代收集資料的目的,或未獲資料當事人明確和自願同意下,將取自公共領域(例如互聯網)的相片用於相片當事人合理預期之外的新用途上(例如作配對服務用途),有機會違反《私隱條例》下的資料保障原則。
     
  • 公署會繼續密切留意上述事件的發展。
     
  • 現時香港的法例雖無訂定肖像權,但隨便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不當用途,有可能會干犯其他法例(如欺詐)。

市民要懂得自保

  • 私隱專員提醒巿民要懂得「自保」,向任何公司提供個人資料時,應先清楚了解有關公司收集資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及公平,以及收集資料的目的,並細閱其《私隱政策》和《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了解該公司會查閱、上載或分享你所提供的哪些資料,衡量資料的收集是否有需要抑或是超乎適度,再決定是否提供。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遭不當使用,可先向涉嫌不當使用其個人資料的公司表達對事件的關注。如不滿意他們的回應,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會按既定政策就投訴個案作出適當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