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公署就傳媒進一步提問有關記者的身份證被公開作回應
就 貴報查詢有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私隱專員)今日在電台節目訪問的內容,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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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已表示正就所述個案主動作出調查,在完成調查前,公署不能評論所涉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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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重申,如任何人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即控制該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例如傳媒機構)同意下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將該些個人資料披露(起底),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該披露者有可能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2)條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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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使用其他人的個人資料只限於收集時述明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否則不能用於新目的(包括起底)。違規者可能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但並不涉刑事罪行,經調查確定違反後,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書,指令違規者矯正和防止再違規。不遵從指令者才屬刑事罪行並可被檢控,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