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12月4日
公署回應傳媒有關對起底事件
就 貴報查詢有關網絡欺凌/「起底」事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作出以下回應: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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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作為獨立的監管機構,負責公正地執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確保資料使用者遵從《私隱條例》和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
公署監管網絡欺凌/「起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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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無論是透過網上討論區或實體公開展示)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時,不論資料是否從公共領域取得,都必須考慮收集和使用相關資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個人資料以達欺凌、具煽動性和恫嚇的不法目的,那肯定是不合法、不公平及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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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第64(2)條規定,如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亦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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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規定,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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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若涉及刑事罪行,當事人應向警方報案,同時公署亦可能會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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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再三強調,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個人資料私隱。網絡欺凌/「起底」行為除了可能觸犯《私隱條例》外,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
公署應對網絡欺凌/「起底」行為的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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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於6月14日接獲首宗與「起底」相關的個案。直至12月2日中午12時為止,公署共接獲及發現4,315宗相關個案,所涉及的連結共有2,855條。另有378宗查詢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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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至6月13日,公署則接獲29宗與網絡欺凌相關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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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起底」個案而言,公署共132次去信涉事的15個網上平台,要求移除共2,130條違法的連結,當中有1,649條連結(即約77%)已被移除。仍未被移除的連結,公署會繼續要求有關平台移除及對有關平台持續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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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要求相關平台上載警告字句,指出網民如作出網絡欺凌/「起底」行為,便可能干犯《私隱條例》第 64 條的嚴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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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2日中午12時,公署已依法將1,303宗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個案,交予警方作進一步刑事調查及考慮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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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要求相關平台的營運商提供涉事網民的用戶登記資料以及IP登入資料,並多次於公開場合及透過發佈新聞稿提醒網民就可能觸犯《私隱條例》第 64 條的刑事罪行以及其最高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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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香港境外登記的網站,公署聯絡當地保障私隱機構,要求跟進。公署亦已聯絡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該中心亦聯絡當地的對等機構,盡力作出跟進。至於兩個在香港登記的平台,公署已按《私隱條例》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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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成立專責隊伍,主動搜尋不恰當帖文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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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亦已去信提醒有關平台或網站營運商, 高等法院已發出臨時禁制令 (HCA 1957/2019) ,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公開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 以恐嚇及騷擾警員及其家人。該禁制令並禁止任何人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行為。該禁制令並不禁止純粹為進行《私隱條例》第61條所指的新聞活動而作出的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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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禁制令 (HCA 2007/2019),則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在基於互聯網的媒介上傳布、傳播或發布促進、鼓勵和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公署向有關平台或網站營運商指出,他們必須履行其法律和道德上的企業責任,即不助長或教唆違背公共利益、非法和不道德行為,避免讓其平台濫用為侵犯個人資料隱私的工具。如平台或網站營運商默認發布上述禁止的帖文或不刪除有關帖文,可被視作為違反禁制令,而觸犯藐視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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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在法庭發出禁制令後,接獲及發現可能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的個案,公署已陸續將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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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嚴重「起底」行為的其中一個平台在杜拜運作,專員發信予杜拜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機構,要求與該機構的領導人見面,尋求國際協作打擊在該平台上的「起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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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亦已行使《私隱條例》第43及44(1)條賦予的權力,發傳票傳召其中一個平台的營運者到專員席前提供上載「起底」帖文的網民的登記資料及IP地址。
相關的宣傳及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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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向傳媒或大眾解釋超過 45 次,並發出 25 份新聞稿。就「起底」行為對個人以至社會所造成的傷害,觸犯相關罪行的嚴重後果,以及公署跟進工作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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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舉辦講座,吸引超過 100 名來自教育界、社工界、法律界、醫護界、人力資源管理、銀行界、資訊科技界、廣告界、酒店業、保險業、物業管理界、廣播及公關界、公務員,以及貿易業等不同界別的人士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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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全港中小學校長,向他們提供公署製作的宣傳及教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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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各傳媒相關查詢,所有回應媒體的稿件均上載至公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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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Facebook、Youtube 等社交平台刊登相關指示和普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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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電子及傳統傳媒的相關報道超過 900 次。
加強公署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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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早前提出,為應對網絡欺凌/「起底」情況,需要透過修改法例,擴大公署的權力,修訂方向大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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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公署明確權力就《私隱條例》下的刑事罪行進行全面調查和直接檢控,包括搜查及檢取證據的權力,及公署自行進行檢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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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保障範圍,以包括和香港有聯繫,例如在香港設有聯繫方式的平台或網頁也受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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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可直接發出通知,飭令有關的社交平台或網站移除及停止上載涉及「起底」的內容/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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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亦會與世界各地其他域外管轄區,或於國際間就個人資料私隱刑事罪行的調查工作,發展出一套雙邊或多邊的互助機制,以合力偵查網絡「起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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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正積極研究修訂《私隱條例》的相關部分,亦會將建議交予政府以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