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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9年11月7日

公署回應傳媒有關警方涉嫌將市民個人資料對外發布作非執法用途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對外露個人資料作非執法用途事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綜合回覆如下:

答1

  • 公署並無接獲投訴警方不當披露個人資料作非執法用途的個案。

答2

  • 在未了解事件詳情的前提下,公署不能及不宜評論個別個案。
  • 公署負責執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公署沒有權力執行其他法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屬《私隱條例》內的罪行。
  • 任何資料使用者,包括公私營機構及政府部門,均須遵守《私隱條例》的規定。
  • 使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資料第3原則訂明,個人資料須使用(包括披露及轉移)於與當初收集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用途上,否則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明確和自願的同意。
  •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雖不會直接構成刑事罪行,但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糾正該項違反及防止該項違反再發生。
  • 另外,若聲稱的「起底」情況涉及在未經資料源頭(資料使用者)同意下,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意圖使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亦可能干犯《私隱條例》第64條的刑事罪行。
  • 市民如遭網上「起底」,公署建議市民考慮採取以下行動:
    1. 向公署作出投訴(電郵:complaints@pcpd.org.hk   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陽光中心13樓1303室)
    2. 向社交平台或網站舉報,要求移除「起底」內容;
    3. 檢視網上社交賬戶的私隱設定,限制閱覽或流傳,提高私隱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