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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只按每宗個案的特定情況依法處理,不存雙重標準

日期:2020年7月16日

只按每宗個案的特定情況依法處理,不存雙重標準

就今日有傳媒報導,聲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就某記者的個人資料在社交平台被公開一事保持沉默,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作出以下回應:
 
  • 私隱專員是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設立的獨立監管機構,秉持守護法治這重要原則,即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一如既往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對於社會上有關私隱的事宜,只會依循《私隱條例》的規定和所賦予的權力公平、公正履行法定職責。
 
  • 正如其他執法機構一樣,私隱專員不會公開交代執法的詳情。誠然,《私隱條例》下有不同的法定標準,每宗個案往往涉及不同的情況,私隱專員作為執法和監管者考慮不同的事實情況後按適當的法律條文和方式處理,完全沒有雙重標準。
 
  • 倘若私隱專員需要考量在事件中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的身份或背景以決定如何跟進,此舉有違法治和私隱專員的法定職責,亦不符合公眾期望。
 
  • 7月9日已有一名記者向公署指出,其個人資料被某公眾人物在社交平台上公開,私隱專員已即時根據《私隱條例》第38(a)條及既定處理投訴程序,作出跟進和處理。而根據《私隱條例》第46條的保密原則,私隱專員不能透露個案的進一步詳情。
 
  • 私隱專員於7月10日亦收到有關上述事件的傳媒查詢,私隱專員兩次均即日作出回應,並將回應同時上載到私隱公署的網頁[1]
 
  • 至於傳媒報導提及另一宗事件,指去年有警員向鏡頭公開和故意地展示記者個人資料。事實上,該事件被傳媒現場直播,清楚顯示當時處理收集到的個人資料的情境,私隱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事件有可能涉及違反《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同時,考慮到該事件受傳媒、有關團體及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後,私隱專員根據《私隱條例》第38(b) 條授予的權力主動作出調查。私隱專員就上述的看法在2020年1月8 日發出新聞稿[2],詳細交代相關理據及法理基礎。事實上,警方在事件發生翌日回應時亦指出該警員的行為「有唔啱嘅地方」;較後時亦表示該警員已遭「訓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