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案件第10/2023號)
收集及使用與工傷索償個案有關的個人資料 — 法律程序 —《私隱條例》第60B條的豁免 —《私隱條例》第64條 「起底」罪行 — 違反保障資料第4原則 — 作出跟進行動 — 正確行使酌情權拒絕對投訴進行調查
聆訊委員會成員:
林定華大律師(副主席)
葉珮嫦醫生(委員)
何沅蔚女士(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4年4月29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在公司(「僱主」)的電郵系統(「該電郵系統」)內發現人力資源部的職員建立了一個群組(「該群組」)並以上訴人的姓名、工傷日期及地點作為群組名稱,該群組有包括僱主管理層職員在內的十名成員。上訴人相信所有使用該電郵系統的其他職員均可在該群組的分頁及/或僱主的內聯網中看到該群組的名稱,故認為僱主披露了其工傷索償個案中的個人資料。
上訴人就上述事件向僱主反映,僱主隨即移除該群組及全面關閉該電郵系統的成員群組分頁,但上訴人因不滿僱主未有向其道歉或進一步交代事件而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經初步查詢後,私隱專員認為僱主違反了《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 4原則,但考慮到僱主已經作出跟進行動,包括僱主在得知事件後已移除該群組及全面關閉該電郵系統內的群組分頁,私隱專員認為上訴人所投訴的事宜已經得到解決,故行使《私隱條例》第39(2)(d)條賦予的酌情權,決定不就上訴人的個案進行調查。
就有關《私隱條例》第 64條的「起底」投訴,私隱專員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僱主是有計劃或刻意向第三方披露相關資料,亦沒有證據顯示僱主在事件中意外地披露了有關資料的行為,是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導致上訴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因此該事件並不涉及《私隱條例》下有關「起底」的罪行。
儘管如此,私隱專員亦就該事件向僱主發出警告信函,要求他們日後必須緊遵《私隱條例》下有關個人資料保安的規定,以免日後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