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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 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 , 保障資料第4原則 - 個人資料的保安 , 豁免 , 條例第64條 — 個人資料的披露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3A05

(行政上訴案件第10/2023號)

收集及使用與工傷索償個案有關的個人資料 — 法律程序 —《私隱條例》第60B條的豁免 —《私隱條例》第64條 「起底」罪行 — 違反保障資料第4原則 — 作出跟進行動 — 正確行使酌情權拒絕對投訴進行調查

聆訊委員會成員:
林定華大律師(副主席)
葉珮嫦醫生(委員)
何沅蔚女士(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4年4月29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在公司(「僱主」)的電郵系統(「該電郵系統」)內發現人力資源部的職員建立了一個群組(「該群組」)並以上訴人的姓名、工傷日期及地點作為群組名稱,該群組有包括僱主管理層職員在內的十名成員。上訴人相信所有使用該電郵系統的其他職員均可在該群組的分頁及/或僱主的內聯網中看到該群組的名稱,故認為僱主披露了其工傷索償個案中的個人資料。

上訴人就上述事件向僱主反映,僱主隨即移除該群組及全面關閉該電郵系統的成員群組分頁,但上訴人因不滿僱主未有向其道歉或進一步交代事件而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經初步查詢後,私隱專員認為僱主違反了《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 4原則,但考慮到僱主已經作出跟進行動,包括僱主在得知事件後已移除該群組及全面關閉該電郵系統內的群組分頁,私隱專員認為上訴人所投訴的事宜已經得到解決,故行使《私隱條例》第39(2)(d)條賦予的酌情權,決定不就上訴人的個案進行調查。

就有關《私隱條例》第 64條的「起底」投訴,私隱專員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僱主是有計劃或刻意向第三方披露相關資料,亦沒有證據顯示僱主在事件中意外地披露了有關資料的行為,是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導致上訴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因此該事件並不涉及《私隱條例》下有關「起底」的罪行。

儘管如此,私隱專員亦就該事件向僱主發出警告信函,要求他們日後必須緊遵《私隱條例》下有關個人資料保安的規定,以免日後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1. 就上訴人認為個案亦涉及違反保障資料第1及第3原則的指稱,委員會認為,僱主建立該群組以讓十名高級管理人員處理有關該工傷個案事宜,而該群組成員的職能亦與該工傷個案有關,故不涉及違反《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1原則的規定。委員會認同該群組成員的組成屬於僱主的管理及營運的決定,答辯人不應干預僱主的內部決定。
  2. 上訴人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僱主將該工傷個案的資料用於保障資料第3原則下的其他「新目的」。再者,根據《私隱條例》第 60B 條,僱主在該群組內使用上訴人的個人資料是屬於該條列明之法律程序等情況,該等資料是獲得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條文所管限。因此,委員會認為僱主並無違反保障資料第 3 原則。
  3. 就有關「起底」的投訴,上訴人在投訴過程中表示明白現有的資料中或未有足夠證據以支持僱主違反「起底」條文的指稱。私隱專員亦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證明該事件涉及「起底」相關的罪行,故委員會認同答辯人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5年3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