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案件第15/2023號)
《私隱條例》第48及50條賦予私隱專員酌情權 — 衡量私隱專員的決定是否原則上犯錯或在任何方面屬於過度
聆訊委員會成員:
馬淑蓮女士(副主席)
李慕潔女士(委員)
陳德鳴先生(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4年1月12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為某服務視障人士的機構(「該機構」)的會員。於2022年某日,上訴人致電電台,並在財政司司長答問大會上表達意見,期間提及該機構於疫情期間的表現。其後,該機構在其「資訊通服務系統」(「一般熱線」)中向會員發布通告,交代及回應有關上訴人於電台節目中的言論(「該通告」),當中披露了上訴人的姓名及其作為該機構會員代表的身分。
上訴人不滿該機構的做法,遂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經考慮調查所得的相關資料及證據後,私隱專員認為該通告提及上訴人的姓名、該機構會員代表的身分及上述事件的經過,披露了上訴人的個人資料,該披露的目的與當初收集上訴人個人資料的目的並非一致或直接有關,而且該機構亦沒有必要在該通告中披露上訴人的個人資料。因此,私隱專員認為該機構違反《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然而,考慮到該機構已從一般熱線中移除該涉及上訴人的通告,糾正了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行為,並向私隱專員作出書面確認,日後在類似本個案的情況下,除非已取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否則不會將其個人資料披露予其他與事件無關的人士(包括該機構的會員),並只會按「需要知道」的原則,將足夠但不得超乎適度的資料披露予有需要知悉有關資料的會員,私隱專員不擬向該機構發出執行通知,並決定向該機構發出警告信,促請該機構日後須緊遵《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
上訴人認為私隱專員應該發出執行通知,並公開調查報告,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駁回該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