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案件第9/2023號)
不公平及過度收集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的保安 — 保障資料第4原則 — 採取合理切實可行的保安措施 — 沒有發出執行通知
聆訊委員會成員:
劉恩沛女士(副主席)
曾思進博士(委員)
黃朝龍先生(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3年12月6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曾向某政府部門(「該部門」)提交一項申請。某日,上訴人的丈夫收到該部門的一名醫務社工來電,表示希望透過他聯絡上訴人以跟進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提交該申請時並沒有向該部門提供其丈夫的手提電話號碼(「該電話號碼」)。上訴人認為該名醫務社工是從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電腦系統(「該電腦系統」)中取得該電話號碼,故向私隱專員投訴該部門(「個案一」)及醫管局(「個案二」)。
私隱專員的決定
個案一
調查期間,該部門向私隱專員表示,該名醫務社工未能與上訴人取得聯絡,因此透過該電腦系統取得該電話號碼,致電上訴人的丈夫,希望透過他盡快與上訴人聯絡,以跟進上訴人的申請。
私隱專員認為該部門在上述情況下透過該電腦系統取得該電話號碼的做法屬於不公平,亦屬超乎適度,而事件中並無資料顯示該部門或該名醫務社工有任何急切性必須刻意從該電腦系統中查閱上訴人丈夫的電話號碼並透過他聯絡上訴人。因此,私隱專員認為該部門有關做法違反《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1)及1(2)原則的規定,並向該部門發出警告信。該部門在事後亦採取改善措施,故私隱專員不擬就這宗個案向該部門發出執行通知。
個案二
與此同時,私隱專員亦對醫管局展開了初步查詢。私隱專員審視了醫管局提供的資料,認為醫管局已採取合理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其電腦系統內病人的個人資料,因而並無違反保障資料第4原則的規定,故此私隱專員認為在此情況下毋須向醫管局發出執行通知。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