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案件第3/2023號)
投訴表格收集的個人資料及使用目的 — 處理投訴 — 抄送投訴結果信函予被投訴方 — 投訴人的合理期望 — 正確行使酌情權拒絕對投訴作進一步調查
聆訊委員會成員:
劉恩沛女士(副主席)
陳詠琪女士(委員)
姚逸明先生(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不滿某公立醫院醫生就上訴人親人的傷殘津貼申請所作的醫療評估結果,並向某政府決策局(「該決策局」)作出申訴。該決策局回覆上訴人,表示其不會介入公立醫院的日常運作及管理,並會把上訴人的投訴轉介醫院管理局處理。上訴人不滿該決策局的回覆,遂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
經查訊後,申訴專員認為該決策局的回覆並不涉及任何行政失當,因而結案。同時,申訴專員把決定信函抄送給該決策局局長。上訴人因不滿申訴專員將載有其個人資料的信件抄送予該決策局而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經初步查詢後,私隱專員認為申訴專員透過投訴表格收集個人資料,目的是作處理上訴人投訴之用。其後,雖然申訴專員的結論是該決策局並沒有行政失當,但把其對案件的評論和結果抄送給該決策局仍然屬處理投訴的一部分。
私隱專員認為在作出投訴時,上訴人已經簽署並同意申訴專員在處理投訴時可以複製投訴表格及在表格內所提交的任何資料(包括個人資料)以轉交任何人士╱機構。故此,私隱專員認為申訴專員在取得上訴人披露個人資料的同意後,就處理投訴目的而把載有個人資料的信件抄送予該決策局,並沒有違反《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3原則,故行使《私隱條例》第39(2)(d)條賦予的酌情權,決定不就上訴人的個案作進一步調查。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