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 , 保障資料第4原則 - 個人資料的保安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1A01

(行政上訴案件第12/2021號)

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公司披露任何屬於上訴人的個人資料 — 已採取糾正措施 — 進一步調查亦不能合理地預計可帶來更滿意的結果 —正確行使酌情權拒絕對投訴作進一步調查

聆訊委員會成員:
廖玉玲女士,JP (副主席)
宓光輝先生 (委員)
胡錦輝測量師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2年3月24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翻查設置在辦公室位置的錄音裝置,得悉兩名同事曾於閒談期間討論上訴人的年齡及工作年資。其中一人在錄音談話中聲稱他是從公司人事部門副經理得知有關資料。上訴人認為公司(作為僱主)在未經上訴人的同意下向員工披露上訴人的年齡及工作年資,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3及 / 或 第4原則,故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經初步查詢後,私隱專員並未有發現確實證據以支持上訴人的說法,即該公司曾向員工披露上訴人的個人資料。鑑於該公司已採取措施加強保障員工的個人資料私隱,故私隱專員行使《私隱條例》第39(2)(d)賦予的酌情權,決定不繼續處理上訴人的投訴。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定私隱專員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1. 委員會認為錄音談話屬於一項表面證據,但並不等於最終確立事件的證據。在本案中,雙方各執一詞。經考慮所有證據及各方的辯解後,委員會認同沒有確實證據證明該公司曾向其員工披露任何屬於上訴人的個人資料。無論如何,該公司已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加強員工的訓練以提升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意識、進行內部會議及完善公司內部政策及指引以加強保密措施。
  2. 即使私隱專員就個案繼續進行調查,並證實上訴人的投訴成立,最理想的結果亦不及公司採取補救措施更為好。在此情況下,委員會認同私隱專員不繼續調查上訴人的投訴決定是合理的。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4年3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