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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0E03

學校可否錄影網上授課情況及要求學生開啟網絡攝影機

查詢事項

查詢學校使用視像會議軟件作網上授課期間,錄影授課情況及要求學生開啟網絡攝影機,有否違反條例的規定。

公署的回覆

條例屬「科技中立」的法例,沒有禁止任何機構(包括學校)使用視像會議軟件。然而,假如學校透過視像會議軟件識辨個別學生的身份,或編纂學生的資料,便屬於收集個人資料。在此情況下,學校作為資料使用者須遵守條例及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的規定。

學校須以最少量為基礎,及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學生的個人資料,而收集目的應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如用作教學之用),資料的收集屬足夠而不應超乎適度。學校及教職員應考慮是否有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方法以達致同樣目的,並不應透過設備不必要地收集學生的資料,例如與教學無關的資料,如IP地址,位置數據等。

此外,學校在直接向學生收集個人資料之時或之前,應告知他們收集資料的目的、是否必須提供資料、若不提供該資料所需承擔的後果、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等。因此,學校採用學校網上學習科技時如需收集學生的個人資料,例如他們的影像或語音資料,事前須告知家長和學生有關做法。詳情請參閱公署就學校採用視像會議軟件發出的《私隱公署提供在疫情期間保障兒童私隱指引》。

上載日期:2022年6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