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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0E02

未經同意進行錄音會否違反條例規定

查詢事項

查詢未經同意進行錄音會否違反條例規定。

條例的相關規定

個人資料的收集

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1(1)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為了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而資料的收集對該目的是必須或直接與該目的有關的。就該目的而言,資料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第1(2)原則規定,該資料須以合法及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

此外,第1(3)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凡從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資料當事人在有關資料的收集之時或之前,獲告知他是有責任或可自願提供有關資料及若果他不提供便會承受的後果,以及有關資料的用途及可能轉移予甚麼類別的人士。

公署的回覆

條例屬原則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並無禁止錄音行為。一般來說,錄音是否受條例監管,須視乎有關行為是否涉及收集「個人資料」。倘若從錄音的內容不能直接或間接識辨個別人士身份,又或並非針對某特定人士而進行錄音,便不屬收集個人資料,條例因而不適用。相反,若錄音者藉錄音的行為收集及編製一名個人的資料,錄音者作為資料使用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包括在收集個人資料時遵守保障資料第1原則的規定。

雖然條例沒有要求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前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但資料使用者必須以公平及合法的方法收集不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並應向資料當事人述明收集資料的目的。錄音者在進行錄音前,應告知資料當事人隨後的對話內容會被錄音及錄音的目的,以避免爭端。不過,在符合條例訂明的特別情況下(例如收集資料的目的是為防止或偵測罪行,或防止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而作出上述通知將相當可能會損害此目的等),作出上述通知的責任可被免卻。

在資料當事人不知情下偷錄對話的做法,可被當事人視為不受歡迎甚或侵擾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至於會否構成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手法收集個人資料須視乎個案的所有情況及證據而定,例如當時錄音的環境、方式、目的、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私隱合理期望等。

上載日期:2020年9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