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案件第14/2020號)
有關就業查核的報告 –披露報告是否構成新目的因而需先獲取訂明同意 – 有否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個人資料的準確性
聆訊委員會成員:
陳政龍先生,SC (主席)
陳錦文先生 (委員)
曾慕秋先生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1年8月11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被僱主(下稱「僱主」)外判到一家銀行(下稱「銀行」)工作時,向銀行申請一固定職位(下稱「新職位」)並簽署了一份與收集資料通知相關的確認書(下稱「通知」),確認事項包括收集的數據可用於考慮及處理上訴人的就業申請,包括就業前查核和背景篩選或審查程序及管理有關向銀行提供的服務。第三方(下稱「第三方」)經上訴人的授權下,對上訴人進行背景調查並準備了一份審查報告(下稱「報告」),其內容顯示上訴人和上訴人的前僱主(下稱「前僱主」)就其離職原因有不同的説法。銀行發現相關差異後,向僱主披露了與差異有關的報告摘錄(下稱「該披露」)。而按僱主要求,上訴人也提供了過去的就業資料。上訴人並向銀行和僱主提供了支持上訴人關於離職原因説法的文件。
上訴人其後向銀行提交了改正資料要求,要求對報告作出改正,但銀行以作爲報告收件人為理由而拒絕了該請求。第三方隨後向銀行提供更新資料,説明前僱主已修改較早前向第三方提供的離職原因。銀行其後確認上訴人的背景調查結果為“沒有負面記錄”。
上訴人向私隱專員投訴,認爲他從未授權僱主處理其新職位的申請事宜,因此銀行沒有理由在未經上訴人同意的情況下向僱主披露報告中的任何信息。銀行亦沒有嘗試直接跟資料當事人(即上訴人)核實資料是否真確。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終止調查的理由是:
私隱專員還認為銀行可酌情考慮是否就該差異與上訴人或僱主聯繫以核實資料,但這不屬於私隱公署的管轄範圍。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終止調查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