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案件第12/2020號)
非預約的家訪調查 – 收集學童的相關個人資料並不超乎適度 – 可採取符合《私隱條例》規定的不同方式收集個人資料 – 資料使用者適當處理改正資料要求 – 上訴人沒有權限查閲不屬他的個人資料– 可根據《私隱條例》第58條的豁免條文拒絕上訴人的查閱資料要求 – 正確行使酌情權不繼續調查上訴人的投訴
聆訊委員會成員:
張金良先生(主席)
陳湛文先生(委員)
伍新華先生(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1年8月9日
投訴內容
本案源於一政府機構(下稱「該政府機構」)以非預約家訪的方式確認上訴人兒子小一入學申請資格所引發的一些爭議。上訴人兒子為小一統一派位申請人。小一統一派位的公正性建基於申請人準確申報其住址,該政府機構會進行隨機抽樣調查以核實申請。
上訴人認爲該政府機構 (一) 進行有關填報住址的調查時收集其兒子的其他個人資料 (包括起居生活資料) ,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及(二) 未有依從上訴人代表兒子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 (包括要求索取上訴人兒子的小一派位申請記錄及報告、該政府機構針對上訴人的投訴所作的書面回覆及該政府機構因核查申報地址而記錄的所有資料) 。上訴人遂就此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收到上訴人的投訴後,私隱專員曾嘗試為上訴人與該政府機構進行調解,但不果。
經調查後,私隱專員認爲該政府機構是爲核查上訴人兒子的申報住址而收集其個人資料,這與該政府機構進行小一統一派位的工作的合法職能直接有關,收集的資料不超乎適度。
此外,就上訴人其後要求該政府機構改正或刪除部分家訪報告内容一事,根據《私隱條例》第25(2)條,若改正資料要求是關乎「意見表達」,而資料使用者不信納該意見有不準確之處,該資料使用者須就該項被要求改正的資料作出一項附註,顯示資料當事人不同意資料使用者的意見。私隱專員認爲該政府機構已按相關要求處理上訴人的改正資料要求。
至於有關上訴人作出的查閲資料要求,私隱專員知悉該政府機構已多次向上訴人提供其所要求的資料。即使該政府機構的某些內部文件載有上訴人兒子的個人資料,在考慮到該政府機構的地址核查工作是為防止家長虛報地址及偵測有關刑事行為後,私隱專員認為該政府機構可根據《私隱條例》第58條的豁免條文,拒絕上訴人的查閱資料要求。
私隱專員因此根據《私隱條例》第39(2) (ca)及 (d)條賦予的酌情權,決定不繼續調查上訴人的投訴。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行政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終止調查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