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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0A05

(行政上訴案件第23/2020號)

未經上訴人同意使用電子健康紀錄於其他目的 — 採取糾正措施 — 正確行使酌情權拒絕對投訴進行調查 — 進一步調查不能合理地預計可帶來更滿意的結果 — 要求的濟助超出《私隱條例》賦予的範圍

聆訊委員會成員:
沈士文先生 (主席)
郭岳忠先生 (委員)
陳溢謙先生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1 年3月16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到一名醫生(下稱「甲先生」)所屬的醫療中心求診。上訴人因不滿甲先生處方的藥物,遂就此向醫務委員會 (下稱「醫委會」)作出投訴。醫委會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事件有任何失當行為,故駁回該投訴。

上訴人其後收到短訊通知,知悉甲先生曾查閱上訴人在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 (下稱「醫健通」 ) 內的電子健康紀錄。因此,上訴人聲稱甲先生侵犯其私隱,向醫委會作出第二項投訴,而案件經上訴人同意後轉介至私隱專員作跟進。上訴人要求甲先生向他作出補償及公開道歉。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經初步查詢後發現甲先生在查閱上訴人的電子健康紀錄期間,並非正在為上訴人作出治療,而是為了重溫上訴人的病歷以回應醫委會的查詢,故甲先生查閱及使用上訴人的健康紀錄的目的與當初收集目的並不一致,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私隱專員因此向甲先生發出書面警告,而甲先生承諾今後每逢需要查閱任何人的醫健通電子健康紀錄務必嚴守「有需要知道」的原則(下稱「該承諾」),並確認自事件發生後不曾查閱上訴人的醫健通紀錄。

鑑於甲先生已就書面警告採取糾正措施,私隱專員認爲就個案進行調查並無必要,故把個案轉介予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 (下稱「醫健通統籌處」),並行使《私隱條例》第39(2)(d) 條的酌情權,決定不對上訴人的投訴進行調查。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

  1. 是次事件是單一事件,沒有證據顯示甲先生進一步違反該承諾。鑑於私隱專員已向甲先生發出書面警告及將個案轉介予醫健通統籌處; 加上已採取糾正措施,委員會認同私隱專員不作進一步調查的決定。
  2. 證據顯示上訴人的主要投訴是針對甲先生對待上訴人的方式及處方的藥物,卻沒有令上訴人蒙受實質或重大損害。倘上訴人欲要求甲先生向他作出賠償,他可根據《私隱條例》第66條在區域法院提出相關的法律程序,但他沒有這樣做。無論如何,上訴人希望藉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以要求獲得濟助,即甲先生向他作出賠償及公開道歉,其要求明顯已超出《私隱條例》所賦予的範圍。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21年5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