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案件第28/2020號)
查閱資料要求 — 未能闡明所要求的個人資料 — 要求文件以作上訴人的紀律聆訊用途 — 正確行使酌情權拒絕對投訴作進一步調查
聆訊委員會成員:
沈士文先生 (主席)
陳溢謙先生 (委員)
劉詠蒑工程師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1 年2月19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曾向其僱主 (下稱「該僱主」) 提交查閱資料要求,以索取該僱主對他作出紀律聆訊的所有相關調查報告、文件及信函 (下稱「第一項查閱要求」)。該僱主就上訴人的第一項查閱要求已向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上訴人其後向該僱主提出另一項查閱要求,索取關於上述的紀律聆訊程序指引中其中五個不同段落的相關文件、紀錄或材料 (下稱「第二項查閱要求」)。該僱主及後要求上訴人闡明於第二項查閱要求中所指的個人資料,惟上訴人逐字重覆第二項查閱要求的內容,未有進一步闡明確實所需查閱的個人資料。由於該僱主沒有遵從上訴人提出的第二項查閱要求,故上訴人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就第一項查閱要求而言並沒有任何爭議。就第二項查閱要求而言,私隱專員認同當中所要求的文件之描述並不清晰。由於上訴人沒有回覆該僱主合理地提出的澄清要求,故應視之為從未提出有效的查閲資料要求。換言之,該僱主無需遵從上訴人所提出的第二項查閱要求。另外,私隱專員有理由相信上訴人作出第二項查閲要求似乎並非爲了釐清該僱主持有其個人資料的種類,而是爲了與個人資料私隱無關的其他目的。
根據胡潔冰訴上訴委員會 [2007] 4 HKLRD 849一案中所確立的原則,查閱資料要求的目的並非用以輔助任何進行訴訟程序中文件披露的權利,或以便資料當事人尋求資料以作其他用途。私隱專員認爲有關原則同樣適用於上訴人正面臨的紀律聆訊當中。就此,私隱專員引用《私隱條例》 第39(2)(ca)及39(2)(d)條賦予的酌情權拒絕對上訴人的投訴作進一步調查。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2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