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案件第1/2020號)
查閱資料要求 — 未能提供具體理據或證據 — 未能提供身分的資料 — 未能提供所涉及要求資料的確實時間或合理期間 — 提出2項或以上類似的查閱資料要求
聆訊委員會成員:
沈士文先生 (主席)
陳湛文先生 (委員)
伍新華先生M.H.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0 年11月10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聲稱自己為一宗發生超過30年的交通意外的受害者,而當時他的姓名與現在的不同。上訴人希望就該宗交通意外作出跟進,並向有關的執法機構提交查閱資料要求 (「該查閱資料要求」) 提供以下資訊:(1) 交通意外大約發生於1985至1990年期間 (上訴人當時仍然是小孩) ; (2)交通意外地點及意外後上訴人被送往的醫院 ; (3) 當時曾處理交通意外的有關執法機構人員(未有提供姓名)曾接觸他 ; (4)被指當時令上訴人受傷的涉事人士並未有受到刑事檢控。
該執法機構以書面回覆上訴人並無持有上訴人要求的個人資料。上訴人不滿並堅持指該執法機構備有人手記錄所有交通案件的報案簿,記錄日常發生的案件資料,並認為必定存有上訴人發生交通意外的個人資料。除此以外,上訴人亦指控該執法機構刻意隱瞞及銷毀他要求的資料。就此,上訴人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經初步查詢後,認為並無證據顯示該執法機構隱瞞及/或銷毀資料上訴人所要求的個人資料,而刻意拒絕上訴人的該查閱資料要求。私隱專員認爲個案無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任何規定的表面證據。私隱專員因此行使《私隱條例》第39(2)(ca) 及39(2)(d)條拒絕對上訴人的投訴進行調查。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故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不繼續進行調查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撤銷上訴人的上訴: ─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撤銷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