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 23/2019號)
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 –醫院內拍攝 –是否違反《醫院管理局附例》–拍照本身與及其他資料收集的過程的合法性
聆訊委員會成員:
沈士文先生(主席)
陳湛文先生 (委員)
伍新華先生,M.H.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0 年11月10日
投訴内容
上訴人聲稱他在某醫院急症室大堂等候期間,發現有一名男子鬼祟地拍攝他。其後,某日報的網上即時新聞刊登了與他有關的報導。上訴人稱該報導亦同時刋登了他坐在醫院急症室大堂等候的照片,該照片中男子眼睛的位置加上模糊效果。
上訴人於是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其中一項投訴為該日報的職員在醫院內拍攝他的照片,違反《醫院管理局附例》第7(1)(f)條禁止在醫院拍攝病人的規定,並向公眾披露他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的決定
經考慮過所獲得的一切有關資料後,私隱專員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39(2)(d)條及其《處理投訴政策》第8(e) 及8(i)段,決定不繼續處理上訴人的上述投訴,理由如下: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就以下原因批准上訴人就上述投訴的上訴 ─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批准本上訴,命令私隱專員繼續調查上訴人的投訴。
上載日期:202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