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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9A09

(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 23/2019號)

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 –醫院內拍攝 –是否違反《醫院管理局附例》–拍照本身與及其他資料收集的過程的合法性

聆訊委員會成員:
沈士文先生(主席)
陳湛文先生 (委員)
伍新華先生,M.H.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0 年11月10日

投訴内容

上訴人聲稱他在某醫院急症室大堂等候期間,發現有一名男子鬼祟地拍攝他。其後,某日報的網上即時新聞刊登了與他有關的報導。上訴人稱該報導亦同時刋登了他坐在醫院急症室大堂等候的照片,該照片中男子眼睛的位置加上模糊效果。

上訴人於是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其中一項投訴為該日報的職員在醫院內拍攝他的照片,違反《醫院管理局附例》第7(1)(f)條禁止在醫院拍攝病人的規定,並向公眾披露他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的決定

經考慮過所獲得的一切有關資料後,私隱專員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39(2)(d)條及其《處理投訴政策》第8(e) 及8(i)段,決定不繼續處理上訴人的上述投訴,理由如下:

  1. 該報導內容提及上訴人的姓氏、年齡及居住的大廈名稱,而報導連同的照片在該男子眼睛位置加上模糊效果,對一般人而言,單憑姓氏與部份樣貌要確定當事人的身份,並不是合理地切實可行,故該報導(包括文字描述連同照片)並不構成《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就以下原因批准上訴人就上述投訴的上訴 ─

  1. 「收集個人資料」和「報導」是兩件不同的事,私隱專員應根據保障資料第1(2)原則去調查本案在收集資料時是否有違反第1(2)原則,亦有責任去調査收集資料的過程有沒有不合法的地方。
  2. 委員會認為表面上看來,該報導的照片的收集可能已構成違反第1(2)原則的表面證據,因為《醫院管理局附例》第7(1)禁止在醫院範圍内未經病人同意而拍攝他的照片,而該報導的照片是在醫院內及在沒有得到上訴人同意下拍攝的。
  3. 私隱專員須就有關事宜作重新調查及作出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批准本上訴,命令私隱專員繼續調查上訴人的投訴。

上載日期:2021年2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