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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6原則 - 查閱個人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9A08

(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 27/2019號)

查閲資料要求 —沒有使用查閱資料必須使用的既定表格 —未能提供所涉及要求資料的的詳情(包括確實時間或合理期間) —無權查閱第三者的個人資料 — 投訴的主要事項與個人資料私隱無關

聆訊委員會成員:
沈士文先生(主席)
陳湛文先生 (委員)
伍新華先生,M.H.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0 年11月10日

投訴内容

上訴人曾以電郵形式要求向不同機構向他提供不同案件的相關資料,當中包括:

  1. 上訴人要求司法機構提供有關上訴人在1993年至2003年相關案件的資料,當中包括案件編號、定罪日期、司法人員及處理個案所涉人員的資料。司法機構沒有作出回覆。
  2. 上訴人要求懲教署提供有關上訴人在1993年至2003年受「冤獄」資料,包括上訴人在囚期間被懲教署兩名男職員毆打之職員資料。懲教署沒有作出回覆。
  3. 上訴人要求入境事務處提供有關上訴人被入境處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資料。入境處沒有作出回覆。

上訴人於是向私隱專員投訴上述機構沒有依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處理他的查閱資料要求。

私隱專員的決定

經考慮過所獲得的一切有關資料後,私隱專員根據《私隱條例》第39(2)(ca)條及其《處理投訴政策》第8(d)段,決定不對相關投訴作出調查,理由如下:

  1. 由上訴人提供的資料顯示,他向司法機構、懲教署及入境事務處所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並不符合在《私隱條例》下第20(3)條的查閱資料要求。上訴人並未能清楚提供他向這些機構所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提出的日期、查閱資料的範圍及透過什麼途徑提出,上訴人亦不是使用提出《私隱條例》下第18條「查閱資料要求」時須使用的表格。
  2. 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資料,他向司法機構及懲教署查閱的資料是屬於第三者的資料,而非他本人的個人資料。因此,這並不屬於《私隱條例》下的査閱資料要求。《私隱條例》下只容許資料當事人向資料使用者提出要求,索取有關他自己個人資料的副本,而非可藉此途徑索取有關其他人的資料。
  3. 私隱專員認為上訴人對司法機構、懲教署及入境事務處的投訴的主要事項與個人資料私隱無關,私隱專員不能超越《私隱條例》賦予的權力行事。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撤銷上訴人的上訴 :

  1. 上訴人要求上述機構提供的主要資料並不屬於他的個人資料,例如案件編號、司法機構人員及處理他個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員的資料及懲教署的兩名職員資料。這些顯然是屬於第三者的個人資料及不屬《私隱條例》下定義的上訴人個人資料,所以在《私隱條例》下上訴人無權查閱。
  2. 私隱專員正確地援引上訴法庭HCAL60/2007的決定來述明資料當事人只是有權獲取有關他/她的個人資料,而並非每一份提及資料當事人的文件。
  3. 資料使用者有權因查閱資料要求未有採用《私隱條例》第67條所訂明的表格而拒絕有關申請。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撤銷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1年2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