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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8A01

(行政上訴案件第1/2018號)

消防員休班時受傷須向上級匯報傷勢及意外的資料 – 保障資料第1原則 – 修訂後表格只填寫傷勢及何時發生 – 屬必需及與其職能有關 – 上級收集附加的資料 – 行使酌情權須有合理理由及不能超乎適度

聆訊委員會成員:
吳敏生先生 (主席)
伍新華先生 (委員)
蘇耀榮先生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2019年2月15日

案情

上訴人為消防處的高級隊長。根據《消防條例》,消防處長可制訂《消防處常務訓令》(該訓令) 規管屬下消防員有關執行職務的事宜。

該訓令規定消防員若在休班時受傷,必須向其上級匯報,而消防處亦制訂表格要求須填寫以下資料 :-。

(i) 傷勢的性質;
(ii) 意外的敍述;
(iii) 發生意外的日期和時間;
(iv) 發生意外的地點;
(v) 是/否附上證人供詞;
(vi) 意外是否涉及刑事成份、警方報案編號 (如有的話);
(vii) 是否附上醫療證書;
(viii) 是否附上其他醫療資料。

上訴人認為此匯報規定違反資料保障第1原則,遂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經調查後,發現其他紀律部隊並沒有要求其員工匯報休班時受傷的情況。另一方面,根據消防處提供的數字,過往五年只有四宗消防員在休班時醉酒或作出不恰當行為的事件,數字不足以支持消防處收集關於意外方面的資料 (即 (ii)、(iii)、(iv)、(v) 及 (vi) 項)。惟考慮到消防處的主要職責為救火救人,故消防處收集關於傷勢的資料(即 (i)、(vii) 及 (viii) 項) 並不屬於超乎適度。

消防處之後修訂了有關表格,規定消防員若休班時受傷,只須填寫第一部分關於傷勢及何時發生的資料 (即(i)、(iii)、(vii) 及 (viii) 項),當上級認為上述資料不足以評估有關消防員執行職務的能力時,才要求他提供第二部分的附加資料。

私隱專員認為消防處已採取了補救措施,符合保障資料第1原則關於收集個人資料的規定,故毋須繼續處理上訴人的投訴。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故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明白到消防員的工作對其體能有極高的要求,他們須在危難時拯救市民的生命,他們的傷勢不單可能影響被拯救市民的安全,亦可能對其自身及同袍的生命造成威脅,故委員會認為消防處規定消防員作出匯報是必需的,及與消防處的職能直接有關。雖然消防處的上級並非醫療專才,但應較消防員本身更具能力評估是否須提供附加的資料。

此外,委員會認為賦予消防處的上級酌情權收集附加的資料,這做法是合適的。然而,消防處的上級必須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需要收集附加的資料,而該資料就收集目的而言,並非超乎適度。

委員會考慮到消防處已採取補救措施修訂其表格,亦明白進一步修改該訓令須待本上訴有決定才能進行,故認同私隱專員的決定,繼續調查亦不能合理地預期得到更令人滿意的結果。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上訴。

上載日期:2019年3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