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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2原則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 《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7A08

(行政上訴案件第 2/2017 號)

改正資料要求 — 個人信貸資料 — 《私隱條例》第39(2)(d)條 — 採取糾正措施 — 進一步調查不能合理地預計可帶來更滿意的結果 — 並非保存於上訴人檔案内的個人資料並不構成上訴人的個人資料

聆訊委員會成員:
許偉強資深大律師 (主席)
劉貴顯先生 (委員)
唐彩珍女士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2020年4月28日

投訴内容

上訴人接連收到由一所銀行(下稱「甲銀行」)及一間追收欠賬公司郵寄至其住址(下稱「該住址」)的信件,内容均是向他追收欠賬。上訴人稱該等信件與另一名人士(下稱「戊女士」)的賬戶有關,跟他本人沒有任何關係。上訴人其後得知該住址是由一信貸資料機構(下稱「該信貸資料機構」)提供予甲銀行。

上訴人首先向甲銀行及追收欠賬公司作出投訴,但被要求直接聯絡該信貸資料機構以更正相關資料。上訴人隨後向該信貸資料機構提出改正資料要求,要求它把該住址從戊女士的紀錄中移除(下稱「相關住址紀錄」)。不過,該信貸資料機構表示相關資料是由另一銀行(下稱「乙銀行」)提供,並在當時已獲確認相關住址紀錄屬戊女士的「正確地址」,因此拒絕依從上訴人的改正資料要求。

上訴人亦認爲該信貸資料機構未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準確性,違反保障資料第2原則的規定。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調查後決定行使《私隱條例》第39(2)(d)條的酌情權,不對上訴人的投訴作進一步調査,其理由如下:

  1. 該信貸資料機構在收集相關住址紀錄時並非在彙編有關上訴人的資料;及
  2. 相關住址紀錄經已從該信貸資料機構及乙銀行的資料庫中移除。換言之,有關資料準確性的爭議已獲解決。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以《私隱條例》第39(2)(d)條作為不進一步處理投訴的理據,原因是該信貸資料機構及乙銀行已採取糾正措施,把相關住址紀錄從它們的資料庫中移除。此外,委員會亦認同私隱專員所指由於上訴人最初作出投訴的主要事項,即該信貸資料機構保存不準確的資料已獲處理,故任何進一步的調查亦不會帶來更滿意的結果。

即使上述觀點已足以駁回上訴人提出的論據,但為完整起見,委員會進一步考慮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而該等理據均被駁回如下:

  1. 甲銀行及乙銀行最初都是以資料使用者的身份收集相關住址記錄,不論是由戊女士或該信貸資料機構所收集。因此,戊女士才是資料當事人,而相關住址記錄並不構成上訴人的個人資料。
  2. 由於相關住址記錄並不構成上訴人的個人資料,上訴人向該信貸資料機構作出的投訴並不能成立。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0年7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