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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0C08

僱主向第三者出示前僱員的結婚證書副本

投訴內容

投訴人以工作簽證受聘於一間招聘公司(「該公司」)。投訴人在辭職前向該公司申請婚假,並提供其結婚證書(「該證書」)副本作為證明。其後,該公司與投訴人發生勞資糾紛。

在勞資審裁處的聆訊中,投訴人得悉該公司為取消其工作簽證而向入境事務處出示該證書;另外又向勞工處出示該證書,以反對該處向投訴人與其丈夫經營的職業介紹所發出牌照。因此,投訴人向公署投訴該公司未經她事前同意而向第三者出示該證書。

結果

私隱專員的調查顯示,僱主如要撤回某僱員的工作簽證,只需向入境事務處作出書面通知已經足夠。因此,該公司為撤回工作簽證而向入境事務處提供該證書副本是不必要的。

另一方面,私隱專員知悉,根據《僱傭條例》第53(1)條,如投訴人「於過去5年內,曾因對兒童、青年或婦女犯有侵害人身罪,或涉及身為三合會會員,或欺詐、不誠實行為或勒索罪而被定罪」,勞工處才可拒絕向投訴人的公司發出職業介紹所牌照或將牌照撤銷。私隱專員認為該公司與投訴人之間的糾紛只是關於違反僱傭合約條款、保密責任及約束性規定,並不屬於《僱傭條例》第53(1)條所指明的情況。

該公司以人力資源管理為理,評估投訴人是否符合享有婚假的資格而收集該證書的副本。該公司其後向兩個政府部門披露該證書,與投訴人當初向該公司提供該證書的目的不相符,亦沒有直接關係。因此,私隱專員認為該公司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因而向該公司發出執行通知,以補救違規情況。

上載日期:2014年1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