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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9A19

上訴是關於應否向該公司送達執行通知,即使該公司已採取補救行動糾正違反事宜。

一間流動電話公司以電話聯絡投訴人,向他推銷保險產品。他不滿該公司使用其個人資料,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私隱專員裁定該公司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上訴是關於應否向該公司送達執行通知,即使該公司已採取補救行動糾正違反事宜。(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4/2011號)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一間流動電話公司的客戶。他收到該公司的電話,向他推銷保險產品。他懷疑該公司未經他的同意使用其個人資料。因此,他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

私隱專員調查該公司,發現該公司在沒有投訴人的訂明同意下使用其個人資料,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在私隱專員完成調查前,該公司修訂了其私隱保障政策及《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明確指明使用客戶個人資料的目的。該公司亦向私隱專員簽署承諾書,確保日後在直接促銷活動中遵從條例規定。鑑於該公司已採取措施,私隱專員決定不向該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投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投訴人在上訴理據中表示,他授權一份報章向私隱專員索取其個案的資料及詳情,以作新聞報道,但私隱專員拒絕回應,亦拒絕向該報提供該公司所簽署的承諾書副本。投訴人在上訴理據中進一步表示,他授權該報向該公司查詢其個案,但他從新聞報道中獲悉該公司向該報所提供的資料是虛假的。這顯示該公司對其作為沒有悔意。因此,私隱專員應向它發出執行通知。

行政上訴委員會表示私隱專員依據條例第50(1)條決定不向該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是因為該公司已採取補救行動及簽署承諾書,私隱專員信納違反行為持續或重複發生不太可能。關於重複發生的可能性,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的主觀判斷,要有客觀理據支持,方能合理。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在作出決定之前,考慮違反行為的情況、該公司採取的補救行動及簽署的承諾書,是公平的做法。行政上訴委員會亦提醒,私隱專員的主觀判斷須公正地作出,不應受其他無關的因素影響。

行政上訴委員會接納私隱專員解釋其拒絕向該報提供承諾書副本的做法,是履行條例第46條下私隱專員的保密責任。至於該公司向該報所提供的假資料,私隱專員不知是何所指,而行政上訴委員會也看不出有證據指該公司不知悔改。行政上訴委員會因此認為私隱專員的決定是公正的主觀判斷,有足夠的理據支持。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14年3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