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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 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9A04

房東蓄意向他人披露租客欠租事宜

房東因蓄意向租客家屬透露租客欠租,以迫使租客繳付欠租,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規定,但房東已承諾停止有關做法,專員可不作調查。

房東蓄意向他人披露租客欠租事宜 - 房東如何收集租客家屬的地址 - 條例第 39(2)(d)條 - 保障資料第1(2)及第3原則

投訴內容

某房東在一宗租務糾紛中向投訴人追討欠租。經審理後,土地審裁處裁定投訴人須遷出有關單位,並須向該房東繳付欠租、管理費及差餉等。投訴人其後遷出該單位,並遷往其母親的地址(「該地址」)。

其後投訴人指該房東先後寄出3封信件往該地址,並於該地址附近張貼為數達10張以上的貼報,旨在逼使投訴人繳付欠租。該房東承認其中兩封信件是她發出的,用意是向投訴人追討欠租。投訴人認為該房東獲得該地址、發出該些信件及該些貼報的做法違反了條例的規定,向專員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專員經查詢後,認為調查投訴是不必要的,並依據條例第39(2)(d)條作出拒絕就投訴進行調查的決定。理由如下:

1. 即使該房東不是從投訴人或其母獲得該地址,也不表示該房東獲得該地址是違反了保障資料第1(2)原則或條例其他規定,因此無表面證據證明該房東獲得該地址是違反了保障資料第1(2)原則或條例其他規定。

2. 該房東承認其中兩封信件是由她發出的,用意是向投訴人追討欠租。當中一封信的收件人是投訴人的母親,另一封信的收件人除註明是投訴人外,還包括其他人士。專員認為事件中繳交租金的責任只落在投訴人身上,該房東無需向其他人透露投訴人欠租一事。該房東把兩封信件的內容披露予他人,看來與她要追討欠租的目的不一致或並非直接有關,而她如此使用該等資料前並未獲得投訴人的訂明同意,因此該房東的做法可能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專員已就此向該房東發出警告信。查詢期間,該房東向專員承諾停止向第三者發出載有投訴人欠租事宜的文件及/或信件。鑒於該房東的承諾,專員認為即使展開調查,亦不能合理地預計可帶來更滿意的結果。

3. 雖然匿名信及有關貼報提及投訴人的欠款事宜,但這不表示她們的租務糾紛就只有她們倆才知道。此外,該匿名信及有關貼報均沒有資料可令專員追查寄件人是誰。專員已無從繼續調查。

上訴

投訴人不滿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作出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專員的決定。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10年2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