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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8A09

投訴人不能提出表面證據或資料證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可能被違反。

投訴人不能提出表面證據或資料證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有可能被違反。私隱專員不作調查的決定正確。

某公共服務的申請人投訴處理他的申請的機構披露其曾接受精神科治療一事 - 投訴人無提供表面證據或資料支持其投訴 - 私隱專員要考慮投訴是否有表面證據支持才決定是否展開調查 - 條例第37(1)(b)(ii)及39(2)(d)條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某公共服務的申請人,他於2005年曾向處理他的申請的機構報告有關他接受精神科治療一事,他聲稱自1997年起便有坊鄰到處談論他患有精神病一事。他懷疑該機構將其患有精神病一事披露予上述坊鄰。故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曾就投訴多次向投訴人查詢,但投訴人均表示他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他的指控。私隱專員認為沒有表面證據證明該機構違反了條例的規定,決定根據條例第39(2)(d)條拒絕進行調查。投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指出,投訴人指他於2005年才向該機構透露他接受精神科治療一事,但早於1997年起便有坊鄰談論他患有精神病,因此投訴人的指控不合邏輯。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投訴人未能根據條例第37(1)(b)(ii)條,提出證據証明該機構有可能違反條例的規定,因此私隱專員決定不作調查時,沒有犯錯。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09年7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