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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6A03

大廈的管理公司張貼邀請投訴人出席業主大會的信件

管理公司公開張貼信件,邀請一位業主出席業主大會,商討待決訴訟的問題,而該信亦已放進她的信箱,此舉被裁定為不必要,並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

投訴人涉及大廈管理的小額錢債及土地審裁處申索個案--大廈的管理公司張貼邀請投訴人出席業主大會的信件--沒有刪去投訴人的姓名及地址--沒有需要為邀請其他業主出席大會而這樣做--保障資料第3原則、第50條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一座大廈的居民,涉及兩宗待決訴訟,即管理公司提出的小額錢債申索及投訴人向土地審裁處提出對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申索。管理公司為了召開業主大會商討這些待決訴訟,於是將有關的信件放進投訴人的信箱發信給投訴人,邀請她出席大會。此外,管理公司亦在大廈的公眾地方張貼該信件。投訴人向私隱專員投訴,管理公司不應公開披露她的個人資料,即她的姓名及地址,此舉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認為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為了大廈的管理。公開張貼該信件,邀請她出席業主大會及通知其他業主兩宗待決訴訟(其結果會影響他們作為大廈業主的權益)是為了相同及相關的目的,即履行其管理職能,因此並無表面證據顯示管理公司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

上訴

委員會同意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為了大廈的管理。不過,關於公開張貼該信件,委員會則持不同觀點。委員會裁定,為了邀請投訴人出席業主大會而這樣做是不必要的,因為該信件已放進投訴人的信箱。為了通知其他業主管理公司已採取措施邀請投訴人出席大會是不必要的,因為即使投訴人缺席,有關待決訴訟的事宜仍然可以由大會上其他業主討論。

不過,鑑於管理公司已除去有關信件,委員會同意維持私隱專員根據第50條不發出執行通知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