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 , 豁免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3A10

物業管理公司向投訴人的鄰居披露她的個人資料

物業管理公司未獲准許向投訴人的鄰居披露她的個人資料——披露資料的目的是要方便該鄰居進行民事訴訟——未取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保障資料第3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的鄰居向管業公司投訴,指稱投訴人的單位發出噪音及滴水。管業公司在處理該投訴時收集關於投訴的資料,當中包括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其後,管業公司應鄰居的要求向她披露有關投訴的詳請。投訴人後來發覺該鄰居使用有關投訴資料對她採取民事訴訟行動。投訴人因而向私隱專員投訴管業公司未經她的同意向她的鄰居披露她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展開初步查詢。管業公司在查詢期間作出解釋,指出是為了處理投訴人與她鄰居之間的糾紛而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該公司亦證實曾向該名鄰居披露有關資料。公署接獲的證據顯示該名鄰居從管業處得到該等資料後,便使用該等資料就他們之間的糾紛向投訴人索償。

考慮過管業公司收集資料的目的及向該名鄰居披露有關資料的目的後,私隱專員認為披露目的與收集目的直接有關,即處理及跟進投訴人與她鄰居之間的糾紛。如此使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符合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該名鄰居其後使用該等資料向投訴人進行民事訴訟,私隱專員在考慮過此事後亦認為私隱條例第58(2)條適用於此個案,有關資料可免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所管限。私隱專員的意見是管業公司是為了私隱條例第58(1)(d)條下的糾正「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而使用該等資料。

基於上述各點,私隱專員認為不需要對投訴進行調查,並酌情根據私隱條例第39(2)(d)條拒絕進行調查。

上訴

投訴人就私隱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的意見,認為管業公司在向投訴人鄰居披露她的個人資料一事上無改變該等資料的用途。委員會認為管業公司是為處理投訴人與她鄰居之間的糾紛而收集有關個人資料,而披露該等資料亦與資料的收集目的直接有關。即使未取得投訴人的訂明同意,管業公司如此使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亦符合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不過,關於豁免條文是否適用於本個案中,委員會在此事上保留其立場。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支持私隱專員的決定並駁回上訴。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