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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 , 保障資料第6原則 - 查閱個人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3A08

不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行政上訴委員會支持私隱專員的決定,不向無依從第19(1)條下的查閱資料要求的銀行發出執行通知,以及支持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認為銀行就處理該查閱要求而向提出要求者的前僱主披露他的查閱資料要求,並無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銀行接獲僱主終止聘用員工的通知而取消有關員工的信用咭 — 咭主向銀行作出查閱資料要求 — 銀行不依從該要求,及未經許可下向咭主的前僱主披露該項查閱要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19(1)條及保障資料第3原則

投訴內容

一名投訴人向銀行申請並獲發一張由該投訴人的僱主參與的員工信用咭計劃的信用咭。根據計劃的條款,當持有信用咭的僱員停止受僱時,僱主須通知銀行。某天,該投訴人接獲銀行通知會取消他的信用咭,理由是他不再受僱於有關僱主。投訴人於是向銀行提出查閱資料要求,藉以查閱僱主就其終止受聘一事向銀行發出的通知的複本。銀行拒絕依從他的查閱要求,理由是因為其僱主擁有及控制該文件的用途。在處理他的查閱要求時,銀行向投訴人的僱主透露他曾提出該項查閱要求。

投訴人指稱銀行錯誤地拒絕他的查閱資料要求。他更指稱銀行在未經他同意下,向他的僱主披露了他的個人資料(即他提出了查閱資料要求)。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進行調查,發覺所要求查閱的通知文件,包含一份名單及隨名單附上的信件,名單中列述了幾名前僱員(包括投訴人)的姓名。銀行聲稱當收到投訴人的查閱資料要求時,銀行只持有名單,卻無隨附的信件。銀行進一步聲稱它必須先得僱主同意,才能將有關名單發放;而為了尋求僱主的同意,銀行遂將投訴人的查閱要求向僱主披露。

私隱專員在調查後及從所得的證據發現,僱主並無禁止銀行發放有關的名單,而銀行亦毋須先得僱主同意,才可向投訴人發放名單,有關銀行因而違反了條例第19(1)條的規定。至於未經許可向僱主披露投訴人的查閱要求的指稱,私隱專員發現披露有關資料的目的,與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的原本目的直接有關,亦即是處理他的查閱要求。私隱專員認為有關披露並無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銀行按照私隱專員的指示,承諾在將名單中第三者的姓名刪除後,向投訴人提供有關名單的副本,並且向投訴人確認在收到他的查閱要求時,銀行並無持有他所要求的其他文件。鑑於銀行已實踐承諾,私隱專員認為銀行不大可能在日後重複違反條例的有關規定,因而酌情不向該銀行發出執行通知。

上訴

就私隱專員不向銀行發出執行通知的決定,投訴人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在決定是否發出執行通知時有很大的酌情權。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已考慮到這是銀行的首次違例,以及銀行願意作出及履行的承諾,因而得出一個合理的結論,即銀行在此事上不大可能會重複違反條例的規定。至於未經許可向僱主披露個人資料的指稱,委員會認為雖然銀行錯誤地認為該等資料是由投訴人的僱主持有及管控,銀行披露有關查閱要求是為了讓投訴人得以查閱該等資料,委員會裁定銀行在此情況下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與收到該查閱資料要求的目的一致,或無論如何有關的披露是與該目的直接有關,銀行的做法故此並無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支持私隱專員的決定並駁回上訴。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