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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6原則 - 查閱個人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2C01

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投訴人根據私隱條例委託律師行為他的「有關人士」,代向一間投資公司查閱他的個人資料。該公司拒絕依從他的要求,理由是授權書有未妥善之處,有關律師行因而未獲適當授權,故他的要求有缺陷,由最初開始即屬無效。

根據私隱條例的規定,代表一名個人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有關人士」可以是一名「人士」,包括一組人、法團或非法團。故此,有關律師行可代表投訴人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私隱條例第20(1)(a)條述明資料使用者可基於不能確實提出要求者的身份而拒絕提供所要求的資料。不過,資料使用者無權因此而斷然拒絕提供有關資料,而只可在資料使用者合理地要求提出要求者提供資料被拒後才可引用。第20(3)(b)條亦載有類似條文,述明資料使用者如不獲提供他為找出所要求的資料而合理地需要的資訊,則可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如出現提出要求者的身份成疑或所要求的資料不明確的情況,則可合理地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有鑑於此,查閱資料要求有錯誤或不妥之處,並不會令有關要求無效,而只會令提出要求者須合理地提供進一步資料。資料使用者有責任先要求提出要求者提供進一步資料,如有關要求被拒,則資料使用者有權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