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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 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2A09

法院書記將案件文件送交涉案的另一方-

如向法庭遞交的文件實質上是一項司法申請,則法庭書記為聆訊目的將該文件送交涉案另一方的做法,是為了直接相關的目的,因而無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

投訴人在信中要求高等法院聆案官自行免除聆訊投訴人案件的責任,理由是涉嫌有利益衝突 — 書記將該信的副本送交涉案的另一方 — 投訴人指稱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 — 信中所載是一項司法申請 — 將信件送交涉案另一方並無改變用途 — 保障資料第3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為一宗法庭案件與訟一方。他致函高等法院負責處理他的個案的訟費聆案官,要求聆案官不要繼續處理他的案件。投訴人其後發現聆案官的書記曾把上述信件的副本夾附於送交案件另一方的法律代表的聆訊通知書。該聆訊通知書通知涉案各方有關投訴人在信中所提的申請的聆訊日期及時間。投訴人向公署提出投訴,指稱該書記在未經他同意下披露了上述信件。

投訴人所持的意見是上述信件是發給聆案官的投訴書,讓他自行決定是否自行免除進一步處理有關案件的責任,故應加以保密。不過,法庭的解釋是該信的性質屬一項「司法申請」。由於案件涉及另一方的與訟人,故申請應在「各方之間」的法庭聆訊中進行。由於案件的另一方應獲告知該項申請及聆訊日期,因此,將聆訊通知書及該信的副本披露的做法並無不妥。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接受法庭的解釋,以及認為該書記並無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故此,私隱專員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39(2)(d)條通知投訴人不會繼續調查他的投訴。

上訴

投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於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並且進一步指稱法庭由於沒有將該信的使用目的通知他,因而違反了條例保障資料第1(3)原則的規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在聆訊上訴後維持私隱專員的決定。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該信是一項司法申請。故此,法庭將該信的副本與聆訊通知書一同送達案件的做法屬司法行為,以確保涉案各方獲得公平的聆訊。在此方面,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是使用於與處理投訴人的要求直接有關的目的。此外,由於該信是由投訴人自行發出的,故與保障資料第1(3)原則無關。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