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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4原則 - 個人資料的保安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1997C22

使用個人資料作收數用途時的保安措施

投訴人借款後未能清還欠款。財務公司在投訴人數次未能還款後,將還款通知書放在未經封密的信封內,郵寄至投訴人鄰居的地址,但信封面上的收信人則為投訴人。

公署在調查後發覺一些還款通知書曾遭投訴人的鄰居開啟及閱讀。

私隱專員對此個案的意見

保障資料第4原則規定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由資料使用者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尤須考慮該等資料的種類及如該等事情發生便能造成的損害。公署認為收數所涉及的個人資料一般屬於敏感性的資料,故在使用該等資料追收欠帳時,應特別小心防止該等資料被意外地披露。在發出還款通知書時,資料使用者應考慮在信封面上蓋上「私人密件」的字眼,並在信封面上清楚寫明收信人的姓名及地址。不必要地向欠債人以外的人披露了欠債人的個人資料,意圖令欠債人感到尷尬的任何行為或作為,均可能違反了保障資料第4原則的規定。

用投訴中的方法郵寄還款通知書,是一種欠妥善的處理個人資料的手法,會不必要地令投訴人感到尷尬。此舉有違保障資料第4原則的規定。經公署警告後,有關財務公司答應停用該手法。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