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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1997C10

使用個人資料作收數用途

投訴人向財務公司借款後未能清還欠款。她其後接獲財務公司委託的收數公司的信,並發覺信封面上貼上她的身分證副本。投訴人指稱收數公司將她的身分證副本貼在信封面上,因而向他人披露了她的個人詳情。

私隱專員對此個案的意見

公署的結論是財務公司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因為該公司未獲投訴人同意而將她的身分證副本轉交收數公司。將欠債人的個人資料用於向欠債人追收欠債,可視作與提供借款的目的直接有關。不過,財務公司應只限於披露足以履行該目的的資料,例如欠債人的姓名、地址及身分證號碼已足以識辨投訴人的身分。接獲公署的意見後,財務公司就有關作為向投訴人道歉,並且承諾停止使用欠債人的身分證副本作追收欠帳用途。公署向財務公司發出警告信。

保障資料第3原則訂明如無個人的訂明同意,個人資料不得用於不同於收集資料時擬作的目的或與該目的直接有關的目的。為追收欠債目的而向收數公司披露的資料,應只限於足以履行有關目的的資料。公署認為一般來說毋須為追收欠債目的而收集身分證副本,故此不應將身分證副本轉交收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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