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6原則 - 查閱個人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7E04

遵從查閱資料要求

問:政府部門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如須就有關要求收取費用,政府部門會發出繳費通知予當事人。在當事人繳付費用後,部門會依從該查閱資料要求。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的40日內,依從該項要求。

若有關人士在臨近40天限期前才繳費,部門可能沒有足夠時間在餘下的回覆期間內處理有關要求,部門應該怎樣處理?

答:根據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的40日內,依從查閱資料要求。條例亦准許資料使用者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收取不超乎適度的費用。如有關人士未繳付所需費用,則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該項要求。

然而,行政上訴委員會曾就一宗查閱資料要求的上訴個案作出下述裁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一定是指提供查閱資料要求所指的資料…單是確認收到查閱資料要求或發出繳費通知,不視為已充份履行有關責任…總而言之,訂明40日期限的目的是要在不得有誤的情況下為提出要求者提供所要求的資料。」

如政府部門不能在40日回覆期間內依從查閱資料要求,須在該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述明不能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理由。有關部門亦須在40日期間屆滿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完全依從該項要求。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