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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0A03

(行政上訴案件第18/2020號)

投訴涉及個人的聲譽及身分於信函內被錯誤描述 — 主要標的事宜不關乎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 採取糾正措施 — 正確行使酌情權拒絕對投訴進行調查 — 進一步調查不能合理地預計可帶來更滿意的結果

聆訊委員會成員:
沈士文先生 (主席)
何思鎇女士 (委員)
劉佩芝女士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1 年2月4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曾受僱於某機構 (下稱「該機構」),並擔任該機構的工會主席 (下稱「該工會」)。該工會接獲一封匿名信,內附數頁屬於該機構一名前僱員的醫療報告(下稱「該報告」)。上訴人以該工會主席的身分與該機構會面,把該報告轉交予該機構。

該機構嘗試追查該報告外洩的源頭但不果。及後,上訴人得悉該機構曾去信另一名前僱員謝女士查詢(下稱「該信函」),而該信函提及將該報告交予該機構的一方是上訴人。上訴人認為該信函內容作出錯誤描述,因他當時是以該工會主席身分而非個人身分收到該報告,並將該報告轉交該機構。再者,上訴人認爲該信函的内容導致謝女士誤會上訴人把此事向該機構作出舉報,因而向謝女士「洩露」了他的身份及「損毀」了他的聲譽,故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首先,私隱專員認為沒有證據可證明上訴人的個人聲譽受損,而聲譽本身並不構成《私隱條例》下定義的「個人資料」。此外,私隱專員也沒有發現任何證據指該機構是外洩該報告的源頭,故私隱專員行使《私隱條例》第39(2)(ca)及 39(2)(d)條賦予的酌情權,拒絕對上訴人的投訴進行調查。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故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認同 :

  1. 從沒有任何證據指出外洩該報告的原因是由於該機構的不當做法所引致。無論如何,該機構已採取一系列的糾正措施,包括委聘獨立顧問檢討及加強其訊息管理系統,並已實施有關建議加強資料保安的措施,並對僱員作進一步培訓,以提升他們對個人資料私隱的意識。該機構亦確認今後如有類似情況,在引述資料來源時只會透露消息人士的職務身分,而不會指名道姓。
  2. 此外,即使假設私隱專員繼續調查投訴並證實上訴人的指控成立,有鑑於該機構已作出上述的糾正措施,私隱專員的調查亦不能帶來任何其他實質的結果。在這個情況下,私隱專員無須按照上訴人的要求發出執行通知。
  3. 上訴人的投訴主要涉及其聲譽和身分被錯誤描述,而不是投訴其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於該信函中(又或於其他情況下)被披露。上訴人的投訴標的與保障其個人資料私隱無關。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1年5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