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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7C05

專業團體不當地向其會員披露一名有興趣加入此行業的人士的犯罪紀錄

投訴內容

投訴人多年前因不誠實行為而被定罪, 有關定罪已失時效。投訴人向某專業團體查詢,在申請有關專業的見習職位時是否需要披露其上述的定罪紀錄詳情。

由於法例禁止此行業的會員在未得該專業團體的批准下,聘用曾因不誠實行為而被定罪的人士,故此該專業團體於其會員通告上向會員披露了投訴人的定罪紀錄詳情,以提醒會員在沒有該專業團體的批准下不得聘用投訴人。

投訴人向公署投訴該專業團體在未徵得他的同意下,向其會員披露他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詳情。除此以外,他亦申請了司法覆核,指控該專業團體如此披露他的個人資料違法。

結果

法庭在司法覆核的裁決中指出,投訴人 在案中只是查詢他可否加入有關專業此原則性問題,沒有資料顯示投訴人在查詢時已受聘於該專業團體的會員機構。由於投訴人只是在探究有關原則,而不是實際嘗試加入該專業,所以投訴人仍受《罪犯自新條例》的保障。法庭最終裁決該專業團體於其會員通告上披露投訴 人曾被定罪資料的決定屬違法。

該專業團體依從法庭裁決,在相關的通告上刪除了投訴人的定罪紀錄詳情。此外,該專業團體亦聽取了公署的意見,將來在類似的情況下,在相關的通告上只會刊出有關人士曾因不誠實行為而被 刑事定罪一事,有意招聘的會員可聯絡該專業團體,以「需要知道」的原則索取 詳情。

上載日期:2019年3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